泸州中院通报四起涉毒典型案例

  
2024-06-25 18:28:0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元禄

6月25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公安局联合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通气会。泸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李旭东向媒体通报泸州两级法院审结的4起涉毒典型案例。


容留他人车内吸毒,获刑又罚款

2022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 向李某鹏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共13次将毒品贩卖给郑某全、卢某、周某等人。其中,王某从李某鹏处购买毒品后,容留卢某、郑某全等4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是指行为人支配、控制的场所,如住所、饭店、宾馆等和小汽车、轮船等相对封闭的交通工具。本案中,王某的车辆属于其管理和直接控制的场所,其容留卢某、郑某全等人在其车内一起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帮人代购毒品加价牟利,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2023年2月4日,被告人刘某应吸毒人员黄某禄的要求,以4000元的价格向胡某镔和罗某恒购买了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刘某从中截留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将其余毒品交付给黄某禄并收取对方的购毒款4000元。法院以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代购者私自截留部分毒品的行为属于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贩毒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应吸毒人员请求,购买毒品后,私自截留了部分代购毒品,属于代购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行为,其代购毒品并截留部分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利用他人微信收取毒资,构成洗钱罪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零包贩卖毒品给他人。其中,2023年2月4日23时许,李某出售毒品给罗某某时,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将张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给罗某某,罗某某扫码付款2500元,李某在确认张某收款后将毒品放在合江县符阳街道某小区门口的保安岗亭旁边的护栏上,并告知了罗某某。法院以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五百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行为,即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微信进行支付结算,转移自身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对其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从重处罚

2022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合江县符阳街道“某酒店”客房登记住宿后,容留袁某某、江某、王某某(16岁)、潘某某(17岁)在该房间内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包。法院以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影响较一般成年人更为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容留2名未成年人在其住宿的宾馆内吸食毒品,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避免青少年受到毒品诱惑和危害的使命担当,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