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县法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近日,黑水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原告索某某,是一名年仅6岁的幼儿。在索某某还未满4岁时,父亲恩某某与母亲苏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索某某随母亲苏某某生活,恩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但因离婚后双方交流沟通不畅,恩某某仅仅支付了一个月的抚养费,后期也从未探视过索某某。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索某某诉至黑水县法院要求其父亲恩某某支付抚养费,并由其母亲苏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据承办人了解,今年9月原告索某某即将踏入小学,其母亲苏某某无固定收入,微薄的收入无法保障索某某正常的生活开支和接受教育。
为使索某某的权益得到保障,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被告户籍所在地芦花镇英博村的网格员,对案件当事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得知恩某某长期在外,现在成都某地工作。随即,承办法官驱车前往成都,找到被告恩某某。
刚开始恩某某抵触情绪很大,拒绝与办案人员见面,承办法官通过本地的民族语言耐心沟通后同意见面。见面后承办法官给予充分的时间耐心倾听其想法,同时借助双方的亲人积极为化解矛盾搭建桥梁,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与心理疏导,引导双方在确保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放下偏见,换位思考,积极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被告按期支付抚养费,恩某某与苏某某承诺积极主动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的一致协议。
法官说法
父母给付抚养费虽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但其并非仅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性质,还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深沉的关爱与责任。因此,在离婚后的生活中,父母双方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确保子女得到全方位的关爱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