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6月19日,自贡市大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蒲某某因多次拒不腾退所占房屋,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庭审。为强化打击拒执警示教育效果,大安法院组织了多名涉行为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旁听该案庭审。
大安法院受理自贡某银行申请执行自贡某公司、虞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虞某某所有的案涉房屋拍卖处置,并向房屋占用人蒲某某送达通知书,责令其迁出案涉房屋。蒲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及复议程序,其请求均被依法驳回。
案涉房屋经依法处置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抵偿。大安法院再次发出通知,限期蒲某某腾空并移交房屋,蒲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移交。大安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再次限期其腾空房屋移交,但蒲某某到期后仍未腾空移交房屋。
大安法院以蒲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大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蒲某某逐渐认识到错误,在法院见证下,已主动配合将部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
庭审后,参加旁听的被执行人均表示,本次庭审对其教育意义重大,愿意积极履行义务。
法官释法:拒执,是指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如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等,如本案的拒不腾退房屋行为。不仅被执行人可能构成拒执犯罪,协助义务人也可能因消极不作为而构成拒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