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帮他人取现转移赃款 获刑!

  
2024-06-18 09:38:4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付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庭审中,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将悔过自新。法庭当庭判决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2年6月,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资金来源于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出借给张某某等人,用于接收吴某某、杨某某等10人被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14143元。后被告人付某某在张某某等人带领下,先后前往多家银行网点帮助他人取现共计人民币213200元,被告人付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538元。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再次将自己名下的兴业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接收龙某某被电信诈骗资金22610元,后付某某前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将兴业银行卡交给他人取现人民币3000元、网上转账6000元,后该卡被冻结。

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所接收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然以取现方式进行转移、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邀请郫都区郫筒街道天台社区工作人员二十余人走进法院旁听付某某庭审,社区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此次庭审,回去后一定加强宣传,给身边的亲朋好友、社区居民传达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借他人,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既会成为犯罪份子的帮凶,也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