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崇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舒某某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50元。宣判后,被告人舒某某表示服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舒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周某商量各出资2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由舒某某联系购买6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舒某某联系舒某购买500元的甲基苯丙胺供三人吸食。2023年4月9日下午,舒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商量由舒某某出资150元、杨某出资2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吸食,由舒某某联系购买,后舒某某联系舒某购买300元甲基苯丙胺供二人吸食。2023年4月10日,吸毒人员杨某出资500元钱购买甲基苯丙胺供杨某、舒某某吸食,后舒某某联系舒某购买400元的甲基苯丙胺。舒某某因吸毒违法行为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三次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因吸毒行为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贩卖毒品收到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本案系《昆明会议纪要》出台后,崇州法院审结的第一起新类型的共同吸毒人员牟利型代购毒品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系共同吸毒人员,按共同购买毒品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被告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用于吸食,没有贩卖的意图,但是其在代购毒品过程中,没有按约定的金额购买,而是从中获取差价,属于变相加价牟利。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只要代购者通过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代购毒品行为中牟利的,鉴于其已成为一个独立的转卖环节,一律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至于代购者是否明知托购者委托其购买毒品的具体目的,均在所不问,反映了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