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委会广场被篮球架砸伤,找谁说理?

  
2024-06-11 16:58:30
     

毛红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新农村广场健身器材零件的老化、松动、锈蚀,这些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该由谁负责?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该找谁主张赔偿?6月11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获悉,王某某与村委会负责人最终同意各退一步,由村委会向王某某支付赔偿费10000元,当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该起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据介绍,2024年1月27日,王某某在某村新农村广场篮球架处锻炼,被篮球架意外跌落砸伤,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某全身多处骨折。

治疗出院后,王某某找到村委会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某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

王某某认为,村委会是健身器材的修建人和管理人,因此对涉案健身器材负有日常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认为,村里建设健身器材的初衷是丰富村民的休闲娱乐活动,健身器材也由村民自由无偿使用,村民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对自身安全负责。同时,王某某在使用健身器材时未注意安全事项,自身存在过错。

承办法官毛红玲认为,村委会作为村内公共健身场所的管理者,理应对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健身器材具有维护和管理的职责。村委会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某在使用健身器材时未注意安全事项,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可在过错范围内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若一判了之,不但不利于案结事了,还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于是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为王某某与村委会负责人耐心分析案情、权衡利弊得失后,王某某与村委会负责人最终同意各退一步,由村委会向王某某支付赔偿费10000元,当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该起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寄语:

建设完善乡村全民健身设施是乡村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提升村民身体素质的同时,还有利于提高村民的幸福感。可公共健身设施并不是“一建了之”,村委会作为公共健身场所的管理者,应严格落实日常维修养护责任,做好健身器材的维修、报废更新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公共安全;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村民群众在使用健身器材之前,应仔细检查器材安全情况,确定无安全隐患后再使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