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几人为吃“野味”,就打起了河里鱼儿的主意,不料,野味没吃成,自己却要吃“牢饭”。
4月25日,荣县居民刘某某邀约张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张某等人打算去荣县留佳镇某河段,弄点生态鱼来吃宵夜。当晚8点,五人来到留佳镇越溪河水域,刘某某使用电瓶等工具电鱼,张某某等人提着鱼箱走在后面捡鱼,看着鱼箱里的渔获越来越多,几人喜上眉梢,讨论等会儿吃泡椒鱼还是碳烤鱼。他们的声音越来越大,平日里安静的河边,今天却异常吵闹,这引起了周边村民的注意,村民看见正在捕鱼的刘某某等人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留佳派出所、森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正在非法捕捞的几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1套,渔获物79条。
目前,刘某某、张某某等五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