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5月29日下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告人贾锡武涉嫌犯贪污罪一案在第一审判庭进行宣判,国资委及部分群众旁听案件宣判。
2023年6月21日,贾锡武因涉嫌贪污罪被广元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5日被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2023年9月28日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案由广元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贾锡武涉嫌贪污罪,于2023年9月15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该案由审判员王敏、人民陪审员刘蓉、人民陪审员何靖组成合议庭,王敏担任审判长。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谌陈出庭支持公诉。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贾锡武伙同安居公司经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以编造虚构了工程项目的形式,与时任金塔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达成合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国有企业安居公司的资金。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贾锡武和罗某某骗取安居公司资金合计796.665万元,另产生孳息67.041911万元。其中贾锡武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支出121.782456万元。
案件调查期间,金塔公司、段某某及部分借款人退缴涉案资金共计120.713844万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贾锡武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安居公司于2017年5月注销法人登记,该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整体移交给广元市新晟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贾锡武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万元。
经依法判决,被告人贾锡武伙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骗取公共财物共计796.6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贾锡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1.782456万元,发还于广元市新晟建设有限公司;已退缴的18.5万元,其中10万元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予以发还,8.5万元由本院予以发还,未退缴的103.28245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