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关系”转学能成功?请将“打点”“走关系”拒之门外!

  
2024-06-03 15:48:3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娃儿读书要转个学校,估计要找个关系才得行哦……”近日,崇州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走关系转学”委托合同案件,法官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欲办理儿子转学事宜,与被告张某达成合意约定:由被告张某利用关系为原告张某某儿子的转学事宜提供便利和帮助,原告张某某向被告张某支付20 000元的“办事费”,若转学事宜未办理成功,被告张某需退还上述费用。而后,原告张某某向被告张某转账20 000元,但被告张某未办好转学事宜。原告张某某向被告张某要求退还“办事费”,被告张某虽表示同意,但只退还5000元。原告张某某多次向被告张某催收还款,被告张某均未予退还剩余款项,原告张某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告张某某通过“请托”被告张某“找关系”的方式帮助其儿子转学,明知该委托事项存在不法性,仍向其转账,该行为应当定性为不法原因给付,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不正当性,且扰乱了社会正常教育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基于不法目的向被告支付的费用,如认定合同无效并允许返还,会让非法请托人认为虽然是不法行为,但不实现请托目的也能收回支付款项,没有损失,这样容易形成不良社会价值导向。本案的委托合同因目的非法、违背公序良俗,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请托关系”不可信,“打点办事”不能为。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欲通过“找关系”的方式办理子女转学事宜的行为显属违法,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有违公序良俗。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彰显出人民法院对该类行为的否定,以此引导社会公众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遵从社会公序良俗。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