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公章、执照、密码.....一桩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背后

  
2024-03-29 13:11:1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公司证照是公司经营必不可少的凭证。公司应当是证照的所有权人,但其作为拟制法人,在实际经营中不可能自行“持有”所有证照,而需要特定自然人或特定公司内部机关进行保管。不少喜欢玩梗的网友说:高端的“商战”往往采用最朴实的方式——当公司内部发生控制权纠纷时,证照自然也成为各方争夺的目标。你知道吗?公司证照的返还,也是有一定规则的。

今天,成都市郫都区法院通过一桩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给您展开讲讲。

2011年7月26日,王某作为乙方与A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经营A公司郫县分公司,承包经营期为从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并约定合同到期后,在乙方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若双方愿意,同等条件下该承包经营合同自动延续一年。2012年2月20日郫县营业部成立,负责人为王某。

2022年3月30日,A公司向王某发出《关于免去王某郫县营业部负责人的通知》,要求:......4月1日起你不得再用A公司郫县营业部资质开展业务,并把所有印章、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及密码、税控盘及密码,以及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要求需要保存5年和10年的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交回总公司。后,王某未退回相关证照,A公司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郫县经营部系A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郫县营业部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证照应当属于A公司财产,任何人在无公司章程、制度规定,无公司内部决议授权或者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占有,王某作为前郫县经营部的负责人,无权占有A公司财产,应当返还。对于A公司主张王某返还郫县营业部的相关证照、发票,法院予以支持。关于A公司主张的郫县营业部的其他相关资料,因A公司未予明确,法院不予支持。

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公司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且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分支机构公司证照等当然属于总公司财产,并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财产,更不是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负责人的私人财产。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分支机构性质与财产权属有清醒的认识,避免在此类公司设置过程中,对公司性质和财产权属认识不清而导致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