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离职 成果能否打包带走? 法院调解:专利转回原公司,不再使用原公司技术资料

  
2024-04-24 09:59:34
     

  负责技术研发的技术副总离职后自立门户,短短几个月内便申请了12项技术专利,并中标原公司重要客户。原公司随后将其告上法庭。那么,他应承担责任吗?研发人员离职后的成果能不能以自己名义申请?
  
  叶某曾任成都温江某医疗器械公司技术副总,负责该公司技术研发,在岗多年以后,因与公司其他股东经营理念不同,决定自立门户。叶某成立新公司后,利用在原公司积累的研发技术资料申请了技术专利12项,并中标原公司重要客户川西某大型国企相关采购项目。叶某的前公司认为他的行为泄露了其商业秘密,在技术层面上带来了同业竞争压力,减少了公司市场份额占有率,主张叶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前调解阶段,成都市温江区法院“鱼凫·知识产权诉源治理特邀调解工作室”积极介入,通过梳理双方争议焦点,理清双方关于知识产权、产品专利等的诉求,结合产品设计和开发、技术评估和验证、制造工艺改进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展开纠纷调解。
  
  调解过程中,叶某坚称那些技术成果都是他没日没夜辛勤工作换来的,他付出了心血和劳动,主张理应由他本人去申请专利。调解员解释道,个人在公司期间的研发成果是在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过程中产生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创造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且叶某12项技术成果主要是通过温江某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的实验室等硬件条件取得的,该领域是该公司长期深耕的领域,员工个人属于“站在巨人肩膀上”取得了成绩。离职后仅用短短几个月就完成如此庞大的研发工作,这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鱼凫·知识产权诉源治理特邀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得出调解结论,叶某在温江某医疗器械公司任职期间的技术成果应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相关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权利应归属于温江某医疗器械公司。同时,该项目中的其他技术成果也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经协商,叶某最终同意将该12件专利转回温江某医疗器械公司,并承诺不再使用原公司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双方调解一致,握手言和。
  
  业内解读
  
  研发人员离职后相关成果能不能以自己名义申请?
  
  “鱼凫·知识产权诉源治理特邀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介绍道:“法律规定是分情形的,对于离职后一年内的情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若该期间所作的发明创造与前任职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则该发明创造仍被视为在职期间的职务发明,相应的专利申请权归前任职单位所有。即便申请获批,专利权也归原单位所有。然而,对于离职超过一年后的专利申请权利,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可能涉及对发明创造的独立性、创新性以及与前任职单位工作的关联程度等多方面的考量。”
  
  李青青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