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汉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税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关于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费征管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运行情况进行交流研讨。据通报,《意见》实施以来,宣汉县检察院已监督追缴民事执行案件税款99万元。
据了解,其中一案例,龚某与借款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并诉至法院。因借款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龚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执行到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额交付龚某,其中,借款利息60万元。“对于这笔利息,龚某有没有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这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
2022年3月,该院在开展“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涉税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中,通过调取龚某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办案检察官查明龚某未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实。随后,检察院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龚某该笔借款利息收入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
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税务部门立即对龚某进行约谈调查并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督促其针对该笔借款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工作进展并不顺利。龚某称从未听说过借款利息收入纳税的先例,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
了解到该情况后,办案检察官联合税务部门对龚某进行了依法纳税义务的释法说理,使其充分明了并接受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依法纳税的法律依据。2022年5月,龚某主动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
“借款利息收入为什么要纳税?”很多人与龚某有一样的疑问。办案检察官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所得不属于免征税款范畴,当事人在取得利息所得后,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实践中,因相关部门税源信息互通不畅或当事人对“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不主动、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此类个税征收存在监管“盲区”,国有税收处于流失状态。
为更好解决类似问题,2022年8月,宣汉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税务局出台《意见》,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费征管工作的“三方联动”协作。该《意见》对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进行征税的范围、依据、程序、措施进行详细规定,对法院、税务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互移、代扣代缴方式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由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反馈的追缴税款情况进行监督等,以期通过“监督+协作”机制堵塞当地个税征管漏洞。
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