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萍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杨棕贤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就可以顺利拿到钱了!但有一种情况,法院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执行,这种情况叫做“执行不能”。近日,雅安市汉源县法院通过具体案例来解析什么叫“执行不能”。
案情介绍: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王某某于2020 年 2 月 10 日驾驶无号牌柴油三轮车行驶至汉源县某某集镇路段(偏向岩)与相对方向由代某某驾驶并搭乘罗某某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代某某、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察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代某某、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原告罗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被告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罗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8853.85元,扣除垫付的 6176.19元,尚应支付102677.66 元。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罗某某向汉源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王某某系汉源县料林乡村民,其家庭成员为妻子、儿子,均系农民,以种地为生,承包地也只有一亩多,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其妻在干农活时两个手指骨折,儿子已成年,尚未结婚,家庭经济困难。因本案系交通事故纠纷案,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罗某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随即对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王某某驾驶的车辆系一辆无牌无证的三轮摩托车,该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发后,王某某已将该车变卖垫付罗某某的医疗费。汉源法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法院的调查情况,在对王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后,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法官说法: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了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传统调查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确属无履行能力的情形,本案属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或者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