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彤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谭别林
在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四川法治报《法治达州》栏目组有幸邀请到了万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冉金鑫同志作为夲期嘉宾,分享今天的法治小故事“关于职业打假那些事儿”……
嘉 宾:近日,徐某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从我市某一餐饮店购买米饭、爽口泡菜、凉拌猪耳,总计30余元。随后,徐某就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寄举报材料,称自己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在该餐饮店订购的爽口泡菜、凉拌猪耳不符合规定。
记 者:为什么不符合规定,是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吗?
嘉 宾:徐某称该餐饮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销售,他认为爽口泡菜、凉拌猪耳属于“冷食类食品”,因此徐某举报投诉该餐饮店超范围经营。
记 者:那徐某有什么举报请求呢?
嘉 宾:徐某的举报请求主要有两点,一是依法责令该餐饮店停止继续经营,对其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对其给予最高额奖励;二是责令该餐饮店退还购货款,并承担举报人因本案申诉所产生的车旅费等。
记 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是怎么做的呢?
嘉 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立即前往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查看,该餐饮店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在美团平台上查实,该餐饮店确实销售凉拌烧腊、凉拌猪耳、凉拌猪尾等生冷类食品。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此事发生后,徐某曾联系餐饮店老板,明确提出“需要赔偿1500元才能撤销投诉,少个50或者100也没有问题”,餐饮店老板这才意识到自己是遇上了职业打假人。随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该餐饮店涉嫌超过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有关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餐饮店确实存在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店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警告。该餐饮店知道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后,即刻将凉菜冷菜从美团平台下架,并表示确实是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他愿意积极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让他认为赔偿1500元给徐某,是助长不道德的行为。
记 者:在这里,要提醒各位从事餐饮的朋友们,千万不要认为自己所做的食品只要是安全的干净的,至于做的是冷食、热食,这些都没有什么关系。要知道在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跨越经营许可的界限,一方面会被相关部门审查,另一方面也容易被职业打假人盯上。接下来我们回到徐某这个案例中,他的举报投诉请求最终有没有得到支持呢?
嘉 宾: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徐某在同一时间段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我省多个市区点餐,然后电话联系经营者索要高额赔偿,索要高额赔偿未果就以同样的事项、理由向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而且徐某的户籍地是在广东,他订餐的收货地址为某一宾馆,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公安部门通过相关大数据应用平台以及涉事宾馆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同步查证,并没有查询到徐某在我市的住宿登记记录。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徐某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订餐这一事实不能成立,从而对徐某投诉举报餐饮店要求赔偿购货款、车旅费等1500元没有支持。
记 者:你说的生活消费需要,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呢?
嘉 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购买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案中,身在广东的徐某在同一时间段利用美团外卖平台在我省多个市区订餐,随后又联系餐饮店经营者索要高额赔偿这一行为,明显不能认定他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
记 者:徐某关于最高额奖励的请求呢,有没有得到支持?
嘉 宾:徐某关于最高额奖励的请求也没有被支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的,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意见奖励范围:
1. 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3. 属申诉案件的举报。本案中徐某所举报的餐饮店超范围经营一事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徐某所要求的案件查实予以最高奖励一事也未予支持。
记 者:那哪些事项是属于奖励范围呢,可否给大家讲解一下?
嘉 宾:《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凡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记 者:我们又回到徐某这个案例中,徐某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满意吗,有没有再进行下一步的“维权”?
嘉 宾:徐某在收到处理结果后,没有提出异议。
记 者:我们该怎样看待职业打假这个问题呢?
嘉 宾: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守住道德法律底线,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他们的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惩治。
记 者: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正常情况下,发生纠纷时买家应当先和卖家善意沟通,而不是直接提出高额索赔,除非对方拒不改正。近几年,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喜欢打餐饮领域,那么他们都抓住什么打呢?
嘉 宾:餐饮领域的专业打假者主要抓住了以下四个问题:一是食品标签问题,这是食品商家薄弱的点,例如,某些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没有“营养成分”,添加在成品每种成分的量没有标注,食品添加剂都没有明确标注等,总之就是各种不规范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被职业打假人“抠字眼”了;二是广告宣传问题,据说职业打假人没技术含量的打假就是打开各大公司的网站和公众号,看看有没有“第一”、“最好吃”、“最佳”等词汇,若有这些“最……”的表述,他们就可以因此抓住虚假宣传这一问题,对商家进行要挟私了。。三是证照问题,饭店无证经营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过期等;四是食品质量问题,食品中有苍蝇、蚊虫等不洁物,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非法添加物或过量添加物。
记 者:对经营者有什么建议呢?
嘉 宾:作为经营者,一是要完善自身制度,熟悉法律法规,打铁还需自身硬,经营真要做到提前自检,做好日常的商品物价、质量等的合规审查,保证所有在售商品不存在问题,从源头上降低被打假的概率;二是遇事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在主管部门调查、诉讼过程中提交,以便对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行为采取有效反制措施;三是树立反打假意识,加强内部培训,提升门店服务人员对职业打假人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对可疑人员保持警惕;四是如果遇到投诉索赔,主动与各主管部门及同行沟通联系,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行为。
记 者:看来我们要甄别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别让他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嘉 宾:是的,职业打假人的惯性思维就是他们深信,通过不断举报、信访、复议等方式纠缠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不断的调查回复中,终会迫于压力,去要求商家赔偿。其根本原因,是职业打假人的唯一目的是“牟利”,投诉、举报、信访、复议都是手段,与普通消费者有根本不同。普通消费者举报的目的是让行政机关惩处违法者,只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能获得消费者满意,其正义性就体现在为了保护更多潜在的消费者,其最担心的,是遇到不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而职业打假的非正义性也体现在此:职业打假人并不关心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惩处违法者,只关心自己是否有所收获,只要自己得到“赔偿”,违法行为是否继续存在对其根本无所谓,他们最担心的,反而是遇到依法行政、绝不向违法行为妥协的行政机关,因为向这样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信访、复议,最终不会有任何收获,只能白费时间和精力。
记 者: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规范处理投诉举报类工作呢?
嘉 宾: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一是要及时受理,规范审查,二是要注重程序,规范答复,三是要履职到位,提升技能,四是要积极应对行政复议,五是要注重监管,强化预防。
记 者:从哪些方面来约束职业打假行为呢?
嘉 宾:一是要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职业打假人要合理使用投诉举报权,把有限的行政资源留给真正有需要的消费者。二是各个社会主体都要形成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底线标准,遵守诚信原则,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三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从事职业举报的个人和社会团体纳入诚信建设体系进行考量,对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记 者:打假是有界限的,打假不能变成“假打”,一旦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那就是“职业敲诈人”,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