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乐乐 吴杰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吴显云
昨(13)日,记者在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获悉,为切实保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更好服务“六稳”“六保”,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雁江区检察院首次就一起涉企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同步监督案组织公开听证。
2020年9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李某因在重庆投资商贸公司,负责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等工作需经常性往返两地活动,但因社区矫正期间申请外出请假手续繁琐且审批时间较长,给公司正常经营生产带来了诸多不便。
2023年2月,雁江区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时,了解到李某的困境,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检察官经实地走访了解到,李某系重庆市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于长期不在公司管理,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确需经常前往重庆处理公司业务,同时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现实表现良好,无脱、漏管,遂建议李某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申请经常性往返资阳、重庆,同时就其请假审批活动开展同步监督。
既要为涉企矫正对象跨区域经营活动“松绑”,也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如何取得最佳效果?雁江区检察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赴重庆申请同步监督案主持召开检察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听证会上,各方围绕李某是否符合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外出请假条件展开讨论。经集体评议,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在矫正期间服从监管,社会危险性小,且确属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外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雁江区检察院充分听取、采纳各方意见,依法对涉企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外出请假难问题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优化审批程序、加强异地协管等多项检察建议。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采纳建议并及时批准李某经常性往返两地的申请,方便其外出经营。
此次听证是雁江区检察院首次以公开听证方式对涉企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审批进行同步监督,也是贯彻落实《川渝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重要举措,既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也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保障,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真正感受到“温度”和“力度”。
该院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雁江区检察院将积极探索对涉企矫正对象“简化审批、强化管理、优化监督”的工作新模式,切实为其外出经营“松绑减负”,持续助力优化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