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郝飞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受损车主不配合保险公司定损,而是自行购买车辆配件并到维修机构修理,后自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评估维修费进行审理。经审理,法院按保险公司提起重新鉴定评估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了维修费,并由保险公司与原告分摊重新鉴定评估费。
2021年11月2日,董某驾驶其租赁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郫都区某路口时,与何某驾驶其所有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次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因未能获得赔偿,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及其所租赁的车辆的车主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8,484元。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查明,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后,何某将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受损的小型客车送至维修机构处进行维修,其中更换的配件系原告自行购买,维修机构仅维修,只收取了维修费,未收取材料费,维修机构出具的票据载明金额为18,484元(包括了配件费、维修费、工时费)。在维修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何某处理车辆定损问题,并要求何某提供车辆损失、所更换材料及包装品质的照片,以便保险公司核实价格,但何某在接到通知后并未按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交。
经何某委托2021年11月12日陕西某某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出具鉴定评估意见,载明何某的车辆因此次交通事故受损导致车辆配件更换、工时费等共计18,484元,产生鉴定费2,000元。后保险公司对上述鉴定评估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成都某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按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评估方案、何某及维修提供的车辆受损照片,该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出具鉴定评估意见,载明何某所有的小型客车此次交通事故中产生的维修费用为13,815元,由保险公司支付重新鉴定费6,000元。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有并驾驶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事实清楚,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对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虽被告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系在车主被告成都某某信息服务业有限公司处租赁,但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成都某某信息服务业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董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及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
关于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的损失问题。原告将涉案车辆送往第三人处维修,并自行购买车辆配件,且在保险公司要求后未向其提供车辆损失、所更换材料及包装品质的照片,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定损。诉讼中保险公司提起重新鉴定评估,重新鉴定评估的结果较原告自行鉴定评估的结果的损失低,法院确认重新鉴定的维修费用13,815元与车辆的实际损失相符。
因此,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3,815元,何某向保险公司支付重新鉴定费3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属于保险赔偿限额与范围的理应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其损失的认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上应由受损一方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双方根据车辆受损情况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本案中原告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后未能配合其定损,自行购买配件,且拒不向保险公司提供配件的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定其损失情况,由此保险公司提起重新鉴定的确定损失的理由成立,按重新鉴定的结论确定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该案的裁判规则能够规避受损方联合维修机构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裁判中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