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 贺剑锋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俞阳
近几年,一股以商会、招商会吸纳民间资金的风气最近几年在全国逐渐席卷蔓延,这本是民间资本互助,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良好形势,却在有些人的利用下逐渐变成了各种组织、个人敛财的手段,且愈演愈烈。
日前,记者从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邓某系四川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因公司资金短缺,于2016年3月与被告人刘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刘某帮助被告人邓某向社会集资用于四川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被告人刘某按融资金额的10%收取佣金。2016年3月至8月期间,由被告人刘某发动召集其公司股东、会员到四川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邓某在梓潼承包的林地进行考察,后由被告人邓某、刘某在酒店、农家乐等地以举办招商会的形式向参会人员吸收存款。被告人邓某向到场会员宣传其公司情况及收割机项目,并极力夸大其项目的前景,再以入股名义向在场会员吸收存款,承诺投资之日起满三年公司未上市,投资人可获得三倍回购。经统计,被告人共向66名投资者吸收存款人民币631000元,返还利息3260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7740元。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在德阳市某酒店借助一资源整合平台开会时机公开向参会人员宣传四川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前景,按照1.5元1股出售股权融资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承诺三年后公司仍未上市将以三倍的资金回收股权,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担保,吸收赖某、黄某、李某3人存款共计53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万元。
罗江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四川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上述案例中的犯罪分子因出现资金链紧张,违法以高息诱惑不特定公众存款,通过群众之间的口口相传达到获取高额资金非法目的的案件,给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述案件的被告单位看似经营规模壮大,实则内部流转资金已然很紧张,不然犯罪分子也不会吸收存款,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吸收存款并持续支付高额利息,资金链断裂是迟早的事。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非吸”即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
法官提醒:面对投资时,广大群众一定要做到四看:一是看融资的合法性,是否取得相关批准;二是看宣传内容,有无虚构夸大;三是看经营模式是否有实体经营;四是看参与群体。面对高额回报的理财,还要做到三思:一是否真正了解实情;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