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进窝棚里的一缕春阳

  
2023-02-22 10:35:37
     

洪晨昕 文晓寒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雍剑波 文/图

春雨绵绵,润生万物。2月21日,在这生机勃勃的美好时节,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协兴法庭却收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案件,带来些许寒意……

这天,一位双手颤抖、腿脚不便的老人杵着拐杖颤颤巍巍地来到法院,要求解决赡养问题。一问才知,老人如今已年过八旬,育有一子一女。

协兴法庭干警跟随老人到村上了解情况,并在村组干部带领下来到老人的“家”,眼前破败不堪的“家”着实惊讶了所有人:无法遮风避雨的窝棚,小而狭窄的矮床,薄而破旧的棉被,简易朴实的柴火小炉,半碗未吃完的剩饭,两个汪汪直叫的小狗......

从村民口中得知,这本是老人为看守曾经承包的鱼塘临时搭建的棚子,老人后来不再承包鱼塘,棚子却留了下来。

自从与儿子产生矛盾后,这里便成为了老人的“家”,近些年里,老人就是在这个棚里度过了春秋冬夏。


“我就是去坐牢也不会赡养他!”在村组干部描述中,老人儿子说的这句话深深刺痛了在场干警们的心。

耄耋之年,儿孙满堂,辛勤抚育子女长大的老人,本应收获幸福的晚年,竟遭受如此凄惨境遇,究竟是什么样的家庭矛盾,让儿子对八十岁老父亲如此狠心?

春天的暖意并未照拂到所有人,这棚里的春天或许还未到来。

因案件情况特殊,协兴法庭决定为老人开通立案“绿色通道”,联系司法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当即快速立案。

后承办法官、村组干部多次与其儿子劝说调解,均未成功。老人与儿子孰对孰错,村民们更是说法不一,各抒己见。


考虑到老人居住在偏远乡村,年事已高、腿脚不便,协兴法庭干警来到该村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同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村组干部参与调解,村民参与旁听,以案释法。

儿子始终态度坚决,对老人的怨言颇多,大多是一些生活的琐碎堆砌而成的矛盾,法官抓住其中症结,对当事人双方积极进行劝导及普法教育。


“从前,有些事情,是我做错了。”老人哆嗦但却十分真诚地说出这句话。

此时,儿子脸上的神情稍显复杂:“我也不是不养老,我一直都同意养。”他表示,与父亲之间存在的矛盾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心中积怨难以排解,老人也并未给予双方互相妥协的机会,长此以往,便形成难以收场的局面。

这场庭审,恰好给予了老人与子女互相表达与让步的机会,虽然对双方来说这并不算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但却是最好的结果。此刻,外面虽然下着绵绵细雨,但是老人的心中或许已经感受到初春的暖阳。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是身为父母、还是身为子女,都更要明白,血浓于水的亲情虽难以被割断,但是也需要沟通、尊重、理解与让步去维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介绍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