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多年前,张某某出资委托干儿子李某挂名买房,此后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中,直到法院上门查封拍卖,张某某才得知李某已经私自将他的房屋抵押,用于还债。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李某向原告张某某返还购房款236201.2元,并支付房屋升值损失99840元。
李某是张某某的干儿子。2010年9月,张某某出资委托李某挂名购买了一套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房屋和一辆宝马车,双方签订的《委托书》载明“以上所购住房及宝马车均属张某某所有”。后来,张某某一家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中。
2017年11月3日,李某向小贷公司借款近29万元, 并以张某某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还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借款投保。后来,因李某逾期未归还借款,平安财保公司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进行了代偿。2019年9月3日,高新区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平安财保公司理赔款等相关款项,并判决若李某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平安财保公司有权与李某协商以案涉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后平安财保公司将该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了另一公司。案涉房屋现在已经被拍卖。
无奈之下,张某某只能将干儿子李某诉至都江堰市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当年签订的《委托书》,并判令李某向其返还购房款和赔案涉房屋升值损失等。
都江堰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某签订了委托书,载明了张某某出资委托李某购买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款专用收据原件、用于偿还按揭贷款的民生银行银行卡原件均由张某某出具,案涉房屋由张某某装修并入住,双方签订的委托书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购买案涉房屋事宜,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张某某委托李某购买案涉房屋,李某作为受托人有义务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某某的名下,但是现在案涉房屋因李某的个人债务而被拍卖,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某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张某某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的《委托书》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在较大程度上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已经支付的房款系其支付。现在案涉房屋因李某的个人债务被法院拍卖,李某已经无法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某某,张某某亦无法继续居住于案涉房屋,故李某应当向张某某返还张某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参考案涉房屋的在被法院拍卖时显示的评估价格,案涉房屋在拍卖时的评估价格相较于购买时确有增长,且增长幅度超出了张某某主张的升值损失,故张某某主张升值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