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鱼反被“捕” 男子顶风作案非法捕鱼0.8公斤......

  
2023-01-17 10:09:20
     

近日,攀枝花市东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钟某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022年5月24日22时许,钟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明知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前提下,依然带着网购的“刺网”,到仁和区金江镇钒钛产业园区金沙江流域安装使用,经人发现举报后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钟某某使用的“刺网”2张,非法捕捞的宽鳍鱲54条,重0.8公斤。根据评估意见,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为880元。东区检察院认为,钟某某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件在东区法院主持下,东区检察院与钟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钟某某自愿在攀枝花市金沙江水域投放价值880元的细鳞裂腹鱼鱼苗(规格5-8cm/尾)进行增殖放流。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见证下,钟某某按照协议对鱼苗进行投放。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结案,遵循了“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基本价值理念,有利于当事人积极承担民事责任,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延伸阅读

禁捕范围为全线天然水域,禁捕时间从2020年12月20日起,暂定10年。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内开展除娱乐性垂钓外的所有捕捞活动;禁捕期间,对渔业资源开展调查、人工苗种繁育研究等科研工作时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每年的鱼类繁殖季节3月1日—6月30日、8月20日—9月25日禁止一切垂钓行为(包括娱乐性游钓)。对于从事娱乐性游钓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一线多钩、多线多钩、锚杆、串钓、爆炸钩、翻板钩、滚钩、笼子钩、鱼枪和弓弩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舶、排筏、轮胎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毒饵、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休闲垂钓的渔获物禁止进行交易。违反以上规定的均视同非法捕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按照最新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重口裂腹鱼仅限野外种群(俗称雅鱼)、青石爬鮡(俗称石爬子)已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从事娱乐性游钓误钓此类品种的,要及时放回原水体,对未按规定进行放生的,一经查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编辑:徐雯夏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