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盐源县人民法院牵头组织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来到泸沽湖出水口段海门河,监督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投放价值12432元的野生鲫鱼鱼苗,以修复其破坏的泸沽湖水域生态环境。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打在盐源县泸沽湖镇舍垮村洛洼南码头附近的自然水域中使用鲫鱼网非法捕捞野生鱼类30斤。2022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初在盐源县泸沽湖镇舍垮村洛洼南码头附近的泸沽湖自然水域中,使用禁用网具(三重刺网)非法捕捞野生鱼类5.1公斤。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尔、杨某初经共谋后,到盐源县泸沽湖镇舍垮村洛洼南码头泸沽湖草海与亮海交界处,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鲫鱼19.4斤。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佐在泸沽湖镇舍垮村洛洼南码头附近的自然水域中使用渔网非法捕捞野生鲫鱼23斤。
经审理查明,该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6名被告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6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在对6人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不同刑期的同时还要求6人承担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432元。
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对恢复鱼类资源、完善河湖生态链、促进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今年11月29号,盐源县人民法院也会同相关单位,到树河镇麦地村麦地河监督李某强、何某撒、吴某兵、皮某杰等4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投放细鳞裂腹鱼鱼苗3万余尾。通过非法捕捞案件的增殖放流活动,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
近年来,盐源县政法系统积极响应长江十年禁渔及全社会对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的高度期待,严厉打击在禁渔区、禁渔期的非法捕捞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此类案件的查处警示更多群众,要充分认识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营造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安全的浓厚氛围。
(盐源政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