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爱琳 李肖晓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陈博
日前,记者从蒲江县人民法院获悉,前不久该院启动“执先督”程序,成功调解一起设备租赁经济纠纷案。
2020年末,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对租赁物品、期限、单价、违约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建筑工程公司将租赁的建筑器材归还至租赁公司,双方就丢失器材的价值进行了确认。经结算,建筑工程公司欠租赁公司租金及赔付费用合计13.8万元,租赁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蒲江法院。
蒲江法院驻法务中心审判团队受理该案后,认真查看案件材料,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为了企业协调有序发展,承办法官听取双方意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建筑工程公司表示对于支付租赁款并无异议,仅不愿意支付违约金。
租赁公司认为,合同明明白白写着合理内容,建筑工程公司也签字同意,属真实有效。承办法官本着“协调解决、再续合作”的办案思路,采用“背对背”的方式,从双方合作的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进行释法明理。
经调解,租赁公司表示愿意退一步,不收取违约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工程公司于十日内支付租赁公司租赁费及赔偿金共计13.8万元。同时,承办法官启动“执先督”程序,敦促建筑工程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三日后,建筑工程公司已支付完毕,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