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老太今年75岁,共生育4个子女。2005年,老伴因病去世后,何老太与子女老四共立一户。由于老四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老人独自一人居住在游仙区忠兴镇一土坯瓦房内,因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而何老太除每月领取100元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为了能够让自己安享晚年,何老太一纸诉状将4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平摊后期的医疗费以及共同出资修建三间小青瓦房。
四子女出庭:面对母亲诉求各抒己见
庭审中,面对老人的诉求,四个子女分别进行了答辩。
老大说:每月生活费500元太高,医药费和护理没有意见;房子问题该由老四负责;父亲去世后一切料理都是我管的,他们3个把安葬父亲的费用均摊后,愿意支付每月100元的生活费。
老二说:对父亲,我生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经济方面付出得多。医疗费、护理费愿意分摊,不同意老大少支付生活费。
老三说:每月生活费500元太高,每月100元就可以了,老大管了父亲,母亲就该我和老四管,同意老大不承担生活费,只是我拿不出来钱。
老四说:哥哥姐姐怎么办我就怎么办,愿意承担房屋的维修加固,母亲的赡养老大需要承担,母亲去世后可以不要他参与。
法院判决:赡养老人是美德更是义务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何老太现年老体弱多病,除每月领取100元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其晚年生活需要子女承担赡养责任。本案四被告各自均以自己的付出患得患失,进而互生嗔怪之心,这是造成兄弟姐妹不睦的主要原因,四被告所生心念的错误在于:父母赋予子女生命并不求回报的将之抚养成人,这种付出不能且不应以金钱来衡量,子女在父母年老时的付出并不足与之相提并论。
关于原告的赡养生活费,考虑其日常生活需要,生活费可参考四川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4953元的标准,同时考虑到老大之前独自承担了父亲的丧葬费用,现在年事已高、劳动能力降低,可酌情减少,对生活费支付方式确定为:由老大承担每月260元,老二、老三、老四各承担每月320元。
关于原告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原告年老多病,需要对今后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护理作出安排,庭审中四被告对承担医疗费和住院护理也无异议,故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的居住问题,该房屋目前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维修加固,因该房屋系分家后老四分得的房屋,尽管老四目前常年在外居住生活,仍应当承担对户籍地房屋的维修加固义务,以保障自己母亲有一处能遮风挡雨之所。
综上,法院判决四被告按月支付给原告何老太赡养生活费共计1220元;何老太产生的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由四被告凭票据各自承担四分之一;今后住院需护理时,由四人轮流护理,如未履行护理义务,应按每天150元支付护理费。同时,老四需要对老人现住房屋维修加固完毕。(汤科林 张黎 赵银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