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冰玉
12月26日,彭州法院丽春法庭到郫都区唐昌镇的某户院坝内,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10余名乡亲主动参与旁听。
本案原告曾大爷已年过八旬,育有两子一女。因早年曾大爷与大儿媳发生矛盾遂与大儿子关系日渐恶化,二女儿则认为家中重男轻女导致其未接受良好教育、自己不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小儿子则认为自己已赡养了母亲、父亲应是大哥的义务,导致三名子女均对曾大爷的老年生活不管不问。
庭审中,承办法官针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就三名子女存在的赡养法律认知误区耐心向当事人及旁听群众释法明理,并劝导三名被告赡养老人不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尽义务,子女照顾父母的晚年生活的义务,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加以切割,最终促成原被告就赡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旁听群众纷纷表示,观看了本次庭审很有收获,也对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一法律规定有了新的认识。三名被告也当庭表示将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依法支付赡养费并定期看望老人,该案的审理达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