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铸魂 铁纪担当】2022年凉山刑事检察工作巡礼

  
2022-11-03 17:27:18
     

数据变化看凉山刑事检察

2022年凉山州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抓实“质量建设年”有机结合起来,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质效持续向好发展。




刑事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持续提高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提出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重大改革举措,同年6月,最高检明确全国各地要“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问题”。

今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全面落实“质量建设年”的各项部署要求,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022年前三季度,全州检察机关批准和决定逮捕1606人,同比去年1830人下降12.2%;不批准逮捕1165人,同比去年596人上升95.5%,不批准逮捕率42%,同比去年24.6%增加17.4个百分点,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率18%,同比去年9%增加9个百分点;决定不起诉710人,同比去年218人上升225.7%,不起诉率18%,同比去年6.5%增加11.5个百分点;审前羁押率40.1%,同比去年57%减少16.9个百分点;案件比1.09,同比去年1.18减少0.09。全州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没有法院判处无罪案件发生。通过不捕率、不诉率的逐步上升,降低羁押率和案件比,保障人权,体现了司法理念在发生变化,司法人员的能动司法意识更强。

典型案例

德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郭某某故意伤害案,该案件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主动投案,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谅解,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不捕。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阿某某盗窃案,检察机关认为犯罪金额较小,有自首情节,退还赃物给失主并取得谅解,阿某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认罪认罚工作进一步提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纳入程序法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具有钝化社会矛盾,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有效化解犯罪分子,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办案效率,确保公平正义均享。

2022年前三季度全州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认罪认罚适用率是89%,同比去年88%增加1个百分点;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率是91%,同比去年83%增加个8百分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的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是96%,同比去年95%增加1个百分点。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意味着司法理念在发生变化,刑事诉讼不再是简单的“治罪”,更多的是“治理”,通过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反映出刑事司法文明和进步。

典型案例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孙某某诈骗案,孙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无异议,认罪认罚。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罪名、确定刑量刑建议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意见,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事诉讼监督进一步加强

全州检察机关充分认识“两项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牢固树立捕诉监一体的总体办案监督观,优化创新监督方式,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切实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持续更新监督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把握好监督原则,坚持监督法定、比例、有效原则。构建多层多类的纠正处理机制,多维度拓展监督途径,检察监督能力进一步加强。

2022年前三季度,全州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件177件,同比去年154件上升15%;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监督件162件,同比去年117件上升38%;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的数量占同期受理起诉案件数的立案监督率是6.24%,同比去年5.22%增加1.02个百分点。

典型案例

喜德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阿某某涉黑案,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其还有寻事滋事、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侦查查证证明了犯罪事实,该案起诉后被告人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22年前三季度全州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104件,去年同期114件下降8.8%,说明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在进一步提高。

典型案例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吉某某盗窃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该案中适用刑事拘留超过法定期限、未个别进行辨认等违法情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根据《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的情形逐一整改后回复检察机关。

纠正漏捕漏诉

2022年前三季度全州检察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60人提出逮捕建议并得到公安机关的执行,同比去年的47人上升27.7%;对应当起诉的遗漏同案犯而未移送起诉的85人提出起诉,同比去年的73人上升16.4%。

典型案例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薛某某等11人聚众斗殴案中,检察机关发现何某某、任某某参与了犯罪,但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处任某某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朱某某、高某某等31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发现徐某某、黄某某、禄某某有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没有对这三人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这三人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对这三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均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禄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2022年前三季度,全州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0件,同比去年58件上升3.4%;检察机关对该类案提起公诉31件,同比去年19件上升63.2%。

典型案例

会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会理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某多次雇请挖掘机,对位于会理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的林地进行开垦,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烤烟、玉米和修建蓄水池。检察机关建议会理市林业和草原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受理后立案侦查,该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会理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凉山检察宣)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