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后首例涉刑案宣判 :烧秸秆引火灾  村民获刑又补栽

  
2022-11-18 14:34:16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刘洋 罗红 记者杨元禄)11月17日,古蔺县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古蔺县马蹄镇纳盘村,公开审理当地村民胡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在全省首例适用《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作出当庭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村干部、村民和学生等100余人,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2020年11月17日,村民胡某某在古蔺县马蹄镇墙院村6组自耕地里焚烧秸秆时,不慎点燃周边枯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镇、村、社灭火队员和村民大力扑救,至当晚20时许大火被扑灭。此次火灾将马蹄镇墙院村三、六、七组20户村民的集体森林烧毁。经古蔺县自规局指派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测绘评估,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共计253.66亩。

公益诉讼起诉人——古蔺县检察院认为,胡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破坏了赤水河流域林业资源和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胡某某的认罪态度,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胡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依据《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令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其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烧迹地,采用购买树种进行播种的方式履行植被恢复义务。庭审结束后,法官就《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进行普法宣讲。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随后,云南、贵州两省相继通过地方立法,出台各自《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川、滇、黔三省联动,共同立法对赤水河流域进行全方位生态环境保护。

【相关链接】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