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罗孝伟
随着科技的发展,汽车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驾校行业也随之兴起。众所周知,只有通过驾考才能获得驾驶资格,然而生活中偏偏就有人不守规矩,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枉顾法纪,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将面临法律的惩罚。今天,大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11月,射洪市一驾校学员准备到回马考场参加科目三的补考,期间联系其教练何某帮忙,两人约定以1500元的价格包考试通过!随后,何某几经周折找到了某驾校负责接送学员的廖某甲帮忙,两人约定的价格为1000元。廖某甲又找到本案被告人任某,两人约定价格为800元。
考试当天,被告人任某在学员耳朵内安装了耳机、磁铁,在其上衣左肩位置安装了接收器等作弊设备。当该学员开始考试,被告人任某与廖某乙一同驾驶套牌车跟在该学员的考试车后,利用安装在该学员身上的通讯设备指挥其操作考试车辆,到达路考终点前,任某让廖某乙通过开关干扰器干扰考试车辆信号,最终该学员顺利通过科目三考试,被告人任某在驾车离开考场途中被民警挡获。
庭审现场,被告人任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何某、廖某甲等几名介绍人为何没有被判刑呢?
由于何某、廖某甲并无实施作弊行为,且本案中廖某乙协助被告人任某按下干扰器开关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廖某甲作不起诉处理。本案中作弊学员的所有成绩均已被取消,且一年之内不能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人生没有捷径,脚踏实地才能成功!作弊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什么样的考试,切勿用不法手段走捷径,用违规违法的方式取得合格的成绩,学员开车上路也不会心安,对实施作弊行为的人来说,不仅无法获利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