铤而走险制造毒品 没能发财反获重刑

  
2022-10-08 17:28:56
     

为挣钱偿还赌债,谢某某邀约在网上自学制毒技术的网友共同制造毒品。近日,由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龙某某十一年,并没收被告人谢某某个人财产八万元,被告人龙某某被处罚金五万元。

谢某某因爱好赌博在外欠下巨额赌债,为快速挣钱在家制毒未果,便联系到自称会制毒的网友龙某某,龙某某因长期无收入来源,也想找点挣钱的“门道”,两人一拍即合,共谋制造冰毒(甲基苯丙胺),由谢某某提供制毒原材料,龙某某提供制毒技术。为提高毒品制造成功率,龙某某还在网上找到毒品制作过程视频,并重新学习高中化学书,研究与毒品化学反应相关的知识。后二人在谢某某农村亲属家的院子内着手制造毒品,制造过程中因味道太浓烈,二人便转移到猪圈旁继续制造毒品,因经验不足,只制造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混合物177.8克。随后二人准备将该固体混合物带回罗江金山镇谢某某的住处准备二次提炼,在中途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到案后,谢某某声称在制毒过程中一直在房间外,自己并未实际参与制毒过程,只是提供了制毒原材料,最多是个从犯。并且制造的毒品并未成功,被查获的液体应认定为制毒失败后的废液,属犯罪未遂。

经查,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固液混合物177.8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84%,属于毒品半成品,但并非废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故谢某某、龙某某属于犯罪既遂。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认定谢某某、龙某某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固液混合物177.8克,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虽然谢某某坚称自己未参与实际制毒,但客观证据证实谢某某提起犯意,提供制毒原材料、购买制毒化学药品、制毒工具和提供制毒场所,系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龙某某帮助谢某某制造毒品提供制毒技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谢、龙二人为挣快钱铤而走险制造毒品,最终没能发财,反用十余年“自由”为此买单。

(冯一峰 邱爽 彭克)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