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以良法善治纵深推进法治凉山建设——专访凉山州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艾裕双

  
2022-10-12 11:12:40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以良法善治纵深推进法治凉山建设

——专访凉山州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艾裕双

党的十九大以来,凉山州司法行政系统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理、改革创新,立足司法行政“1+4”工作职能,聚焦法治建设重点任务,创新和深化法治实践,以良法善治纵深推进法治凉山建设。

四川法治报:凉山州司法局作为法治凉山建设的“参谋部”,在推进地方立法方面做了哪些有益探索?取得了哪些成效?

艾裕双: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凉山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推动高质量发展就是要尽最大可能维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精细平衡,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子。针对近年来凉山州连续发生几起森林大火,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清华书记也作了批示。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州委依法治州办第一时间作出立法决策,并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里走完了立法程序,完成了《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在此期间,我们始终坚持遵循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集思广益,多地调研。针对群众反映烟花爆竹燃放会引起森林草原火灾,要求在全凉山州禁放烟花爆竹的问题。起草组首次引入实地验证法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对林下可燃物燃烧影响实验,最终草案中没有采纳在全州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意见。同时,将森林草原建设、电力设施管理、森林植被保护、对地表的腐殖定期清理、种植不易着火的树种、林区居民强制迁出、火险分级管理等纳入条例,凸显了地方特色,增强了《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用好立法资源,近年凉山州先后制定出台了《禁毒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移风易俗条例》等10余部地方性法律法规,州政府也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法治成果。特别是机构改革以来,为更好履行新的司法行政职能,凉山州司法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州发展大局和法治建设工作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各环节联动发力,有力地推进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四川法治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凉山州司法局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采取了哪些有力措施?

艾裕双:近年来,凉山州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职能,主要从三方面发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严把审核关口。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合法性文件及事项实行“凡决必审”,制定“审查清单”,对全州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民法典》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适时清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源头上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选聘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执法部门开展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执法监督,有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三是深化法企共建。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推动成立“凉山州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常态化开展“千所百处帮万企”“百所联百会”“法治体检”“法律服务进企业”等活动,为企业提供了免费精准法律服务。

四川法治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专门法制工作部门,肩负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凉山州司法局在推动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艾裕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推动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我们主要是从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和提高依法决策能力两个方面来抓。

一方面,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在深入考察学习、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充分借鉴国内先进有效的行政程序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州于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了《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试行)》,针对试行和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别于2013年、2022年对《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对行政程序中的主体、行政公开、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行政处理、特殊行为、行政听证、行政监督程序、责任追究等进行衔接细化,形成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权责统一的行政程序体系。

另一方面,一个地区的最高决策,如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合法与否很重要。为此,我州于2022年2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凉山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管理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定位为“执法”。在合法性审查规定中,要求严格依法履职,既敢于说“不行”,还善于说“怎么才行”,讲明“不行”的道理,指出“行”的方向和路径,为政府决策当好“法律参谋”。这是凉山州决策班子法治理念、法治意识的体现。截至目前,凉山州司法局按照规定完成了近千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川法治报:随着法治凉山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德古”调解的局限性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凉山州司法局是如何推动民俗文化与现代法治相融合的?

艾裕双:上世纪五十年代民主改革前,凉山州彝族地区还保留着延续了上千年的奴隶制度。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这里“一步”完成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跨越。然而相比制度变换,习俗的变迁往往要缓慢得多。在此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彝区群众产生矛盾纠纷首先想到的并不是“靠法律”,而是“找德古”。

“德古”(彝语:德高望重的智者)调解作为凉山彝区最为普遍的纠纷调解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中起到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存在德古调解管理主体混乱、德古调解员资格主体不合法、超范围调解等问题。为此,我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德古”调解工作管理规定,推进“德古”调解合法化规范化。一是规范管理模式。实施1个州级、10个县级、N个片区逐级调解的“1+10+N”调解管理模式,在10个彝区县推行“德古+仲裁”机制,司法行政监管、仲裁机构业务管理与“德古”协会行业管理“三结合”成立“德古”调解协会,规范确定“德古”调解主体,实现“德古”调解有人管。二是规范人员聘用。建立“德古”调解员准入、培训、考核、退出等机制,明确“四项条件”“五项权利”“七项义务”,合格人员发放调解执业证书,定期开展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业务等培训,实现870名“德古”调解员资格主体合法化。同时,将符合仲裁员职条件的“德古”调解员吸收为凉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依法裁决重大民商事案件。三是规范调解范围。以化解辖区民商事纠纷为重点,明确“五不受理”禁止性规定,划定“五类纠纷”案件受理范围,制定受理、调解、履约、回访、档案管理等11项工作流程,落实工作经费、场所等保障措施,有效解决“德古”超范围调解、调解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下一步,我们还将力争把《凉山州德古调解管理工作条例》纳入地方立方,将“德古”调解纳入现代法治体系,实现国家现代法治与彝族习惯法文化的良性传承互动,构建独具彝族文化特色、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彝区德古调解”新模式。

四川法治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凉山州司法局在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是如何破解“案结事不了”难题的呢?

艾裕双: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今年4月,我们初步完成了州本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将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增设3个科室专门负责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各县(市)正在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机制。

在社会治理中,难免出现法律跟现实管理之间的突出问题,这也是行政执法监督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比如一些官民纠纷,有些部门因为法治理念有差异,认为自己的败诉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被纠正,是没有面子的事情,所以往往造成一些行政纠纷复议案件案结事不了,究其原因就在于法治思维还不牢固。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破解“案结事不了”难题,我们立足州情实际和行政复议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立审”分离和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与法检“两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同时,我们还探索通过立法来解决,于2021年率先在国内出台了《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规定》(凉府办发〔2021〕24号),该规定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其指导思想就是,依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强调解决争议本身,直面申请人的真实诉求,注重行政程序价值,避免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纠纷还存在的情况。

近五年来,全州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210件、行政应诉案件2792件,其中,以申请人调解协商终止方式结案的案件就占已审结案件的40%以上。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唐万贵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