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还是要有契约精神!

  
2022-10-12 15:03:09
     

任如萍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陈博 实习生 廖安泰

签订柑橘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卖方却因产品价格上涨要求提高产品单价,买方拒绝,卖方断货……近日,这起因“利”字产生的纠纷在蒲江法院鹤山法庭审结并执行完毕,最终,卖方不仅赔偿买方,并且还要退还多收取的柑橘款。

2022年4月,买方姜某与卖方张某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张某将储存于某冻库中的12万余斤柑橘转让给姜某,由姜某负责售卖,并且由姜某承担售卖期间的冻库租赁费用并支付7万元定金,在柑橘全部出货完毕后张某退还姜某定金。姜某在签订协议当日支付了7万元定金。

姜某在3次出货3万余斤后,又将冻库内剩余柑橘售卖权转让给了杨某。姜某在前两次出货时均足额支付了柑橘款,但在第三次出货时,姜某仅支付了11万元柑橘款,尚有6万余元未支付。张某认为,姜某所欠款项刚好与定金相抵,所以选择直接封锁冻库拒绝出货,该行为让杨某无货可卖,杨某便要求姜某承担了2万元违约金。

原来,张某果断封锁冻库是因为柑橘市场价格上涨,认为有利可图,便要求姜某提高柑橘单价,但姜某拒绝,并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出货,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纠纷发生后当地民警、基层干部多次前往调解,张某也一直避而不见。

多次协商无果后,姜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多收柑橘款及赔偿损失等诉求。张某在收到起诉状后,认为姜某未足额支付货款及冻库租赁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是提出反诉,要求姜某支付柑橘欠款6万余元并支付冻库租赁费。

在双方均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鹤山法庭将本诉、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柑橘上涨时却拒绝出货,其应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张某未履行部分占比14.44%,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启动执先督程序,督促张某履行了义务,维护了姜某的合法权益。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以其盈利目的落空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能实现盈利目的仅为合同动机而非合同目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瑕疵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予以认定。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