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恩,如海深,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是,父母年老了,生活困难时,
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该怎么办?
近日,古蔺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对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决。
该案原告是两位农村老人,黄某英已年逾古稀,罗某寿已年过八旬。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各子女现已成家另居,两位老人单独居住、相依为命。原告二人年老体弱,也缺乏必要的经济来源。其三个儿子常年在外务工,难以照顾原告二人的日常生活起居,两位老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困难。无奈之下,二老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考虑到长女身体残疾,自愿放弃了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
在开庭前,观文法庭庭长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承办法官多次与三被告进行沟通,但因其中一名被告不同意调解方案,导致调解失败。承办法官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三被告罗某坤、罗某伟、罗某自2022年9月起定期向二老支付赡养费,同时判决三被告自2022年9月起轮流负责照顾二老的生活起居。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该案中,二原告罗某寿、黄某英年事已高,缺乏必要的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三被告应切实履行自己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二老必要的赡养费。
此外,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也是作为儿女的应有之义。因该案二原告均已高龄,丧失了劳动能力,单纯的支付赡养费不能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三被告均系赡养义务人,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履行赡养义务,让二老安享晚年。
树欲静而风不止,
子欲养而亲不待。
常回家看看,
让老人过上幸福、温暖的晚年!
陈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