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涉企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全过程,在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及时缓解了被执行企业的经营压力,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7年4月,绵阳市某艺术公司与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前贴片合作合同》,约定绵阳市某艺术公司提供农村公益电影放映10000场,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费用25万元。
合同签订后,绵阳市某艺术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电影放映,而绵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保证金,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在多次协商要求付款无果后,绵阳市某艺术公司向游仙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合同款项24万元及相关利息。之后,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绵阳市某艺术公司于2022年8月向游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负责此案的执行局副局长胡贵对被执行人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主动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收入锐减,目前仅能勉强维持基本运转和经营,无力全额支付合同款项,请求法院暂缓实施强制措施并组织双方和解。
为助力企业摆脱经营困境,胡贵一方面告知被执行人尽力筹措资金,另一方面积极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情况,引导其体谅被执行人实际困难,协商减免部分债务金额。通过耐心明法释理,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同意减免被执行人18.25万元本金及利息。在签订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立即支付了5.75万元执行款,该案圆满执结。
近年来,游仙区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执行和解、柔性执行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民营企业缓解因涉诉引发的经营困难,依法依规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秦海怡 张黎 张倏越 赵银熙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