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意外死亡 责任归谁?

  
2022-09-01 12:52:36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朋友共同饮酒,一人醉酒回家后意外死亡,责任归谁?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因共同饮酒人不存在强迫灌酒行为,酌情判决同桌饮酒的7名被各支付原告1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聚餐饮酒后死亡 家属将共同饮酒人告上法庭

2021年5月1日 ,易某某邀请同事及朋友在都江堰市某土菜馆共进晚餐,漆某与易某系同事,当日下午18时许,漆某至土菜馆与友人一同就餐饮酒。晚餐结束时,漆某站立不稳,被其他同事搀扶上车背上楼送回家中,并交给予家属照顾。但不幸的是,第二天清晨,家人发现漆某已经死亡,随后报警,法医鉴定漆某系醉酒后呕吐物窒息死亡。

漆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易某某作为酒宴召集人,应当对参与酒宴的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其余7人与漆某一同饮酒,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将易某某和其他7名被告一起诉至都江堰市法院。

都江堰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经法医学鉴定,死者漆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合并乙醇中毒致死,其死亡因漆某某自身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可以导致死亡。同时心血中乙醇浓度已达致死浓度,可以导致机体发生死亡,而漆某某的近亲属并未提供被告强迫劝酒甚至灌酒行为的相关证据,漆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饮酒的不利后果有着清醒、明确的认识,尤其是在知晓其身患严重心脏疾病的情况下,更应当加倍爱惜身体,其自身应对饮酒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一是无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有强迫灌酒的行为,二是漆某某醉酒后,刘某某、龙某某积极联系家属将漆某某安全送回家,并交给予家属照顾,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7名被告各支付原告经济补偿1000元补偿,另一人未与漆某同桌就餐,不支付原告经济补偿,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后的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条件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同时,对于共同饮酒行为的规范应当兼顾法律的谦抑性,在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时,不能强加过重的赔偿责任给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而共同饮酒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即可。因此,我们都应该秉承文明之风,在宴席上饮酒助兴之时,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只有文明、适量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让饮者裨益身心,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