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私自给“情人”?法院判决: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2022-08-01 11:34:53
     

洪柳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记者 谭别林

近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权利人获知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其受赠款项的案件。

据悉,刘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周某在明知陈某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陈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讨周某欢心,2018年8月至2021年3月,陈某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周某转款共计100万余元。

原告刘某认为陈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周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周某向其归还受赠款项。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赠与行为虽符合赠与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但鉴于周某、陈某之间的特殊关系违反社会公德,且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配偶刘某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其“第三者”,其行为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故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婚外情损害的不仅是夫妻感情,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而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仅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相识容易,相伴不易,且行且珍惜!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