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夫妻2人各获刑5年

  
2022-08-12 16:44:51
     

董敏 袁毅婷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郝飞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的特殊物品,对安全性能要求很高,必须达到一定的资质且办理经营许可证和工商注册登记后才能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利益面前,仍有不法分子心存侥幸、铤而走险。8月12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田某英有期徒刑5年,并分别被处罚金5万元。

2012年,谢某因非法存储爆炸性物质,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又因非法运输爆炸性物质被该局行政拘留5日。两次受到处罚后,谢某仍不知悔改,2020年10月25日前,谢某、田某英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金额5万元,2020年10月25日后,为了店铺经营,二人又非法购入了30万余元的瓶装液化石油气。2022年1月18日,成都市温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中将二人店铺查获,现场挡获谢某、田某英,扣押液化气钢瓶156支。

2022年1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二人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谢某、田某英被批准逮捕。2022年5月24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后以非法经营罪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12日,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田某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市场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特别是二被告人所非法经营的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存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被告人谢某虽具有自首情节,但其有2次非法存储和非法运输爆炸性物资的行政处罚前科,说明其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因此从严把握其自首情节的从轻减轻幅度。

温江区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田某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没收扣押钢瓶156支。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工作不仅危险性高、专业性强,而且关乎着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利益,因此法律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资质限制,从业人员一定要取得相关资质,莫要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切莫私自购买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之类的危险物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发现他人私自储存、充装、运输液化石油气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减少意外事故发生。共同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