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赔偿交通肇事 法院启动“执先督”

  
2022-07-12 12:01:02
     

张琳涛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陈博 实习生 廖安泰

交通事故中,伤者十级伤残,肇事方未投保且经济困难,就算是进入执行也未必能帮助伤者获得赔偿,人民法院该如何维护伤者合法权益?近日,蒲江法院鹤山法庭就审理了两起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件,通过启动“执先督”程序,最终督促责任人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苟某驾驶电动车沿蒲江县工业大道行使,与正在推行自行车的李某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苟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另一起案件中,魏某驾驶加装了雨蓬的电动自行车沿国道318线由大塘方向往甘溪方向行使时与行人吴某相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二人受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魏某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

两起案例的受害人李某与吴某伤情较为严重,经鉴定,两人均构成十级伤残。两位伤者分别在两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向苟某与魏某主张十余万元的赔偿,但苟某、魏某的车辆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加之其本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庞大的赔偿金额。考虑到两起交通事故中,电动车均未购买保险,且赔偿金额较大,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最终也很可能导致受害方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的兑现,鹤山法庭为及时解决受害者赔偿问题,积极开展随案执行工作,第一时间运转“执先督”程序。

工作中,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起案件中当事人的伤情与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考量,积极开展诉中调解,从情、理、法三个层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为当事人逐一对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核算,最终两起事故双方均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苟某分期向李某支付赔偿费用3万元;魏某当庭向吴某支付赔偿费用5万元,两起案件均履行完毕。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