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重大毒品案件数量下降(附典型案例)

  
2022-06-24 15:15:51
     

胡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6月24日,自贡市中级人民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自2021年6月以来,自贡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


据自贡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宏宇介绍,一年来,自贡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199件244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42人,重刑率17.21%,高出同期刑事案件9.31个百分点。

从自贡市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情况来看,毒品犯罪区域化明显,重大案件降幅明显,重大案件数量下降150%。涉冰毒犯罪成为主流,涉冰毒案件数量占全市毒品案件总量86%,一案涉及多种毒品案件数量占比71%。无业、吸毒、毒品再犯人员成为主要犯罪群体。无固定工作、因其他违法犯罪导致无业,有吸毒史,毒品再犯人员占比高达98%以上。网络涉毒违法犯罪呈增长态势,犯罪分子大多利用网络买卖制毒物品、传授制毒方法、交易毒品,并借助快递托运、银行转汇方式进行钱货分离交易,逃脱检查。

刘宏宇表示,自贡全市法院依法严惩制造、加工毒品、提供制毒原料等源头性毒品犯罪,重拳打击团伙犯罪及再犯、累犯、职业毒贩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快速适应电子阅卷、视频开庭等线上庭审模式,切实做到审判工作不因疫情而停歇,打击力度不因疫情而减弱。通过定期召开刑事审判工作会、交流研讨会,组织员额法官专题授课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1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2020年10月初,吴某2(另案处理)联系住四川省富顺县的被告人刘某某商量贩卖毒品海洛因。二人商定由吴某2组织毒品并运输至富顺县贩卖给刘某某,价格为每公斤17万元,由刘某某将毒品卖出后再向吴某2结算毒资。

2020年10月9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得知毒品即将运抵富顺县,遂电话联系位于重庆市的被告人吴某1,让其随时准备来富顺县接货。二人同时商定吴某1以28万元的价格赊购约一公斤毒品海洛因,卖完后再向刘某某结算毒资。同期,吴某2安排位于重庆市的被告人黄某某来富顺县接货,接货后将毒品交给刘某某,并承诺给黄某某4万元好处费。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渝F92Y86白色众泰SUV汽车来到富顺县,在富顺丽都酒店登记住宿。当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黄某某取得联系,二人在富顺县车站碰头后,刘某某驾驶川C7A379大众SUV汽车搭乘黄某某到富顺县童寺镇芝溪场镇熟悉环境,拟作为交货地点。2020年10月13日14时许,黄某某从富顺丽都酒店退房,随后登记入住富顺颐和港湾酒店。

2020年10月14日上午,吴某2告诉被告人黄某某送货人已到富顺县,碰头地点在西区医院门口,随后通过微信向黄某某转账1万元,让黄某某交给送货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在富顺颐和港湾酒店工作人员处换取到现金1万元。之后,吴某2又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告知其毒品已到富顺县。刘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吴某1,让其来到G4215蓉遵高速童寺收费站附近等待接货。当日,吴某1驾驶渝D4J707白色奥迪Q5汽车从重庆市潼南区到达童寺收费站附近。

2020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送货人在富顺县西区医院旁边的工商银行附近碰头,并交给送货人现金9500元。之后,黄某某在富顺县颐和公寓商业街停车场接收了毒品并步行一段距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黄某某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3块和现金500元。经称量,13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6501.79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依次为50.6%-55.8%。黄某某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带领公安民警前往与被告人刘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富顺县童寺镇芝溪场镇进行交易。当日12时许,刘某某搭乘两轮摩托车前往富顺县童寺镇芝溪加油站对面小路田坎与黄某某准备交接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又在G4215蓉遵高速童寺收费站旁抓获前来交易毒品的被告人吴某1。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海洛因已成为当今世界滥用最为广泛的毒品,它对人类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尤其对神经系统的伤害最为明显,在所有毒品中被称为世界毒品之王,严打海洛因毒品犯罪,刻不容缓。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海洛因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为贩卖而赊购海洛因的数量巨大,本案在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下控制了毒品,避免了本案毒品流入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海洛因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毒品高发势头。

被告人黄某某犯放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被告人黄某某系吸毒人员,与被害人何某某系母子关系,二人共同居住于四川省自贡市某小区顶楼。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1年2月18日18时30分许,黄某某在吸食毒品后,为筹钱购买毒品继续吸食,向其母亲何某某索要现金2000元,扬言如果不给就将居住的房屋烧毁。当晚19时18分许,黄某某再次联系何某某索要钱财未果后回到家中,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房屋内床单、被盖、鸡毛掸子、衣服、沙发垫子、厨房塑料口袋等物品点燃,造成屋内物品烧毁,墙皮脱落、天花板部分钢筋裸露。该火灾造成楼下住户即被害人明某房屋的天花板开裂渗水、雨棚烧毁;造成被害人徐某某房屋的雨棚被燃烧脱落物砸烂。自贡市消防支队接警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将火情扑灭。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逃离现场。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

2021年3月26日,经四川联产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认定,黄某某放火造成的房屋损失共计89697元,其中黄某某、何某某二人居住的房屋家具损失19856元、电器损失7850元、装修损失60261元;明某房屋维修损失1600元;徐某某房屋维修损失130元。2021年12月19日,经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认定,黄某某的尿液检测呈阳性。

黄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2021年4月,黄某某向母亲何某某写信,要求何某某帮其偿还债务,否则其服刑出来之后要杀害何某某。何某某因恐惧、害怕,便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小区内元帮黄某某将现金5400偿还给债主梅某某。

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鉴定所鉴定,黄某某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案发时处于疾病缓解期,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将其放火造成的损伤和敲诈勒索的金额87967元退赔被害人何某某、1600元退赔被害人明某、13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某。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吸食毒品后引发的次生犯罪案件不断出现。吸食毒品首先对个人身体具有危害,吸食毒品后,个人身体、精神对毒品产生依赖性,且毒品危害人体机理,在没有吸食毒品后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流泪、流汗、恶心、呕吐等症状,影响寿命、助长传染病。其次对家庭具有危害,大多数吸毒者最终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再次对社会具有危害,吸食毒品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本案被告人在吸食毒品后,为筹钱购买毒品继续吸食,以放火烧房子来威胁其母亲要钱,造成自己家和邻居财产损失共计89697元。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核之一,蕴含着父母养育未成年人子女的责任和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此种责任和义务既不是契约关系,也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等价交换,而是亲情的自然产物,是一种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本案被告人不仅不尽孝道,赡养尊敬父母,为要钱吸食毒品反而威胁父母,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还写信威胁其母帮自己偿还债务,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

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2021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黄某等人商议共同出资1200元购买毒品吸食。黄某等人得知被告人邱某某能够买到毒品,遂电话联系邱某某,并请求其帮忙联系卖家。邱某某电话联系其堂哥。后邱某某堂哥要求黄某等人到自贡市高新区某处交易毒品。在此过程中,邱某某根据其堂哥的要求,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收款毒资1200元。随后,黄某等人在约定地点购买到毒品。

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新态势,毒品买卖交易更为隐蔽,出现钱毒分离的新形式,居间介绍者在买卖双方之间牵线搭桥,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到了重要帮助作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是受吸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但被告人与贩毒者系亲属关系,关系非常密切,且代贩毒者收取毒资后再转账给贩毒者,为促成该次毒品交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助收取毒资等较大的帮助,应当认定被告人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同时综合考虑其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2020年4月和5月,被告人刘某某将二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二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刘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两次使用自己的微信帮助刘某某收取毒资共700元。

2020年5月,被告人董某与吸毒人员王某商议,由董某以450元/颗的价格向王某贩卖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董某要求罗某某提供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罗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拿给董某,董某在交付毒品给王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董某处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共计0.97克。后公安机关在罗某某、刘某某等人共同租住的住处将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抓获,并在刘某某居住的卧室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33.2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7.97克;在罗某某居住的卧室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95克。后经鉴定,在被告人董某身上、罗某某居住卧室、刘某某居住卧室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五名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同居”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其男友刘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使用自己的微信帮助刘某某收取毒资,并将毒品带至刘某某指定地点交付给买家,帮助毒品买卖双方促成毒品交易。被告人王某某因依赖罗某某为其提供食宿而帮助罗某某贩卖毒品,按照罗某某的指示交付毒品收取毒资。李某某和王某某的帮助行为是毒品交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体现毒品卖家为其贩卖毒品行为实施的反侦查手段,反映出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带来阻碍。

随着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毒品犯罪呈隐蔽性特点,毒品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往往采用迂回手段、人款分离、变换交易地点等手段,指使利用他人实施帮助行为完成毒品交易,降低交易风险,躲避侦查,导致毒品迅速流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毒品犯罪没有“擦边球”,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也不能麻痹大意,更不能因为亲密关系就任自己身陷其中,误认为自己的协助不构成犯罪。远离毒品,对毒品零容忍,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的刚性要求。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为禁毒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