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意涵 郭锐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近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整肃戎装,雷霆出击,迅速将资阳市生态环境局状告何某等4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31657.99元(包括财产保全费等47100元)全部执行到位。
2020年11月,该案由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何某等4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84557.99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38000元,系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判决生效后,除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外,何某等4名被告均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当日,执行干警通过多种手段查询被告财产,24小时内冻结被执行人可供执行银行账户余额,并迅速前往现场扣划执行案款,确保该案迅速执行到位。
2022年6月上旬,市中院执行干警多次与4名被执行人联系,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除1名被执行人已注销登记外,其余3名被执行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将尽快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6月24日,市中院组织相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就本案行为进行公开道歉,并现场兑现执行案款。目前,该笔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用于涉案环境功能修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侵权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有利于引导社会大众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更好地守护好蓝天碧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