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起诉促调解  让“迟到”抚养费不“缺席”

  
2021-10-20 17:12:05
     

曾浩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俞阳

10月19日,经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袁某甲向其父袁某乙追索抚养费一案划上圆满句号。被告袁某乙经庭前调解表示愿意接受全部调解协议内容,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结欠抚养费5600元,另自2022年1月起,至袁某甲大学毕业止,每月月底前按期支付抚养费600元。

据悉,袁某甲为袁某乙与刘某某婚后所生。2019年12月31日,刘某某与袁某乙因夫妻感情破裂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袁某甲由其母亲刘某某抚养。父亲袁某乙从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袁某甲生活费600元,直到袁某甲大学毕业。离婚后,袁某乙仅支付了8个月的抚养费,自2020年9月起,未再按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受理案件后,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及时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对袁某甲的家庭、生活和学习状况及其父亲袁某乙的工作情况、经济收入等情况展开全面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袁某甲为未成年人,其父袁某乙在离婚后仍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袁某甲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承办检察官说。

9月29日,罗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一千零八十五条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和“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等相关规定,向罗江区人民法院发送支持起诉书被法院采纳,并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案件承办检察官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全程参与了庭前调解,调解中坚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促进快乐成长”的原则,将法理与情理融合,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合理表达诉求、解决矛盾。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检察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和耐心劝导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