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温馨调解室,采用当场清点,当场交付的“一站式诉讼+执行”方式,妥善化解了一起协议离婚后因个人物品返还发生的纠纷。
当事人:协议离婚留后患
女方王某和男方李某因感情不合于今年3月份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后,王某即离家外出,而李某离婚之后也随即去外地务工,均未对个人物品进行清理,且因为缺乏有效沟通,王某遂诉至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李某归还古币、纪念币、衣物、床上用品等个人物品。
法官:深入沟通找症结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对于王某所述的古币、纪念币、衣物、床上用品等特定物件的数量及规格提前进行核对。同时,承办法官多次给李某做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王某留下的个人物品李某不仅用不上,反而会增加双方不必要的矛盾。另外,承办法官经过与王某的深入沟通,王某终于说出了自己心里的结,原来双方在今年3月协议离婚时约定王某要支付李某部分经济帮助金,当时王某为了能够离婚,答应了李某的请求,但是离婚后又觉得不应该支付那么多,现又因李某未将全部物品归还,希望能够扣除一部分经济帮助金。
“一站式诉讼+执行”案结事了
调解当日,法官通知李某将王某的物品悉数带到法庭,对照清单,一一进行清点、确认。因王某认为其有一部分物品仍在李某处未归还,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困境。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最终李某同意将未归还的王某个人物品折价5000元当场支付给王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实现“一站式诉讼+执行”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离婚时夫妻一方财产应归还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个人生活物品,一般王某的要比李某的数量大,价值高。离婚时如不及时进行清点,一方离家后,往往因返还个人物品再次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归还,避免二次纠纷的发生。
(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