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一张无任何余额的银行卡却可卖至上百元至上千元,面对这样的“好事”诱惑,你会心动吗?9月15日,记者从金堂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判决了多起出售个人银行卡案件,钟某某等3名被告人正因为出售实名银行卡的行为,从而均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并相继获刑。
据悉,钟某某等3名被告人均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他们分别将多张实名银行卡卖与他人,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转账等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间接参与网络犯罪活动。3人属于情节严重,经法院审理,均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根据3人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对其判处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人知法犯法,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犯罪活动‘工具人’,着实令人惋惜。”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类似案件时有发生,将银行卡出售的行为,很多存在于在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群体中,他们虽为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但毕竟涉世不深,认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往往不知那些不法分子通过电信诈骗,所得赃款就是通过这些银行卡进行了取现,这些银行卡就成了作案工具,售卡者就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法官释法
时刻提高警惕切勿为私利触犯法律底线
案件承办法官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并需处以刑罚。
该法官表示,贩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号码、支付账号等行为,看似并未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其实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成为被害人受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因此,切莫贪小利而失大义,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