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航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2019年2月,刘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行至永和大桥时,因操作不当与行人未成年人陈某发生刮撞,造成陈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向陈某赔付63223.58元。
大安区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家务农收入较低,其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仅银行账户内有千余元余额。
鉴于该案被执行人本身无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大安法院及时将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陈某家人,并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属执行不能的法定情形进行释法解释。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对此表示理解,但表示希望能缓解其面临的实际困难。大安法院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引导陈某申请司法救助,并开设绿色通道,为申请执行人纾困解难,申请执行人在短时间内获得了20000元救助金。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法院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执行不能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无法执行造成的“执行难”有着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