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被告人范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某、罗某和王某出售、购买假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判,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刑期。
2021年3月,王某与其舅罗某约定,向罗某购买12万元假币,并将购买假币所需的3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罗某。罗某为从中谋利,就电话联系“上家”范某购买了假币12万元,范某准备好假币后,罗某携带现金前往约定地点与范某当场进行交易,罗某将购买的假币12万元拿回家后,王某前往罗某家中将购买的假币12万元取走。王某、罗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范某在侦查逮捕起诉及庭审阶段,均不供述贩卖假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罗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出售、购买伪造的人民币,数额巨大的行为分别构成出售假币罪和购买假币罪。
法官说法:
本案中罗某、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通过庭审实质性审查核实,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范某拒不认罪,依法以庭审实质化审理方式审理,在开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就程序性事项听取意见,组织展示证据,重点向范某及辩护人播放范某与罗某交易当时的监控录像,对争议焦点和庭审重点进行了明确。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质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确保庭审过程流畅高效。同时,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反复向范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宣判后,承办法官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向被告人释法明理。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国家对货币印刷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刷和发行机构。伪造、变造、出售、购买、持有、使用假币,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如果遇到持有、使用假币的情形,应第一时间报警或上交银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