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镇政府因财政困难需征地前期启动资金,决定在该镇干部职工中借款,并在职工大会上动员全镇干部职工积极借款,借款人与镇政府签订协议到期后没有即时还款。2020年11月26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决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十日内向杨某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21年3月22日,广安市中级法院判决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的上诉借款合同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到期未还
政府动员职工积极借款
2012年12月,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文中简称“龙孔镇政府”)因财政困难需征地前期启动资金,经研究决定在该镇干部职工中借款,并在职工大会上动员全镇干部职工积极借款,借款的月利率为2.5%,借款人与镇政府签订协议,约定按年计息,第一次签订的协议为期两年。
2012年11月28日,龙孔镇政府经过会议决定在职工中筹款150万元用于征地前期启动资金,月息2.5%,年息30%。
杨某梅原系龙孔镇政府职工,经动员后,作为乙方与龙孔镇政府(甲方)于2012年12月14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为甲方开展金龙村征地工作的前期启动资金,乙方自愿将本人10万元借给甲方,借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月利率2.5%,按月计息,按年还息,如甲方未能结清利息,利息转本金计息,借款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提前还款或增加利息。
借款协议签订当日,龙孔镇政府在收到杨某梅通过农村信用社转款10万元后向杨某梅出具“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借款期限届满后,龙孔镇政府未偿还本息。经过杨某梅催收,龙孔镇政府于2015年11月10日向杨某梅出具“内部收付凭证”,付款项目说明为“2012年12月14日龙孔镇政府借款10万元利息2.5%借款实际共两年零叁佰贰拾柒天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15042元”,领导批示在征地款中拨付。该款项实际并未向杨某梅拨付。
之后,杨某梅向龙孔镇政府及岳池县政府多方请示、多次催收无果,杨梅诉至岳池县法院。
“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镇政府向原告借款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财产关系。”2020年11月26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决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十日内向杨某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政府上诉
违反预算法借款无效
“龙孔镇政府与被杨某梅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龙孔镇政府向被杨某梅借款属实,但该借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应当无效,杨某梅应当另案起诉,要求龙孔镇政府返还财产。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今年三月,岳池县龙孔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某梅的诉讼请求。
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上诉主张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为规范政府收支,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而制定,该法规制的首要对象是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次是限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举债方式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其目的是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借债行为进行规范,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龙孔镇人民政府主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2021年3月22日,广安市中级法院判决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的上诉借款合同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借款合同有效预算法约束政府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认为,龙孔镇政府与杨某梅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龙孔镇政府理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乡镇政府盲目上马一批投资建设项目,向银行贷款、向当地干部群众集资,把债务规模基数大大提高,那么,乡镇政府债务膨胀原因在哪?稍作分析,便可发现乡镇财政缺乏严格预算制度,拍脑袋、想当然盲目上马投资建设项目,这种投资管理决策机制使乡镇领导权力缺乏约束,乡镇债务规模继续恶化趋势也就在所难免。
到期债务乡镇政府没有化解债务能力,加重了乡镇基层政府压力和负担,影响了基层政府执政能力。乡镇政府长期欠债不还,既影响政府执政形象,也影响政府与群众关系,久而久之,使民众对政府信赖度大大降低。肖云海建议,国家应该规范乡镇政府举债的形式,给乡镇政府形象带来不利影响,乡镇政府高负债应引起政府高层高度关注和重视,出台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化解,乡镇政府高债务“脓包”才不致癌。龙孔镇政府与杨某梅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龙孔镇政府理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