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洞施工延期材料涨价 法院判决:由建筑公司自行承担

  
2021-09-28 10:29:43
     

欧龙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9月2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20起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典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源保护、建设工程等。广安市中级法院向新闻媒体发布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邻水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7年7月6日,双方就邻水县丰禾镇鄢家河沟渡改公路桥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书》。2018年4月26日,邻水县复盛乡水磨滩村2组村民李享贵、熊菊兰夫妇摆渡回家行至施工桥洞附近乘船侧翻,二人溺水身亡。

工程因此停工半年,加之材料价格上涨,盛锋公司便通知交通发展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邻水县交通发展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并以超过合同工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为由,要求盛锋公司尽快恢复施工,完成工程项目。盛锋公司提起诉讼,以交通发展公司违约行为致材料价格上涨,无法避免必然亏损,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可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协议书》。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自身行为不属于违约,盛锋公司擅自违约停工,经多次催促拒不复工,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但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被告已经支付应支的绝大部分款项。原告对被告分段支付方式认可并接受。原告请求被告解除合同的说明,足以证明原告系因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纠纷后自行停工。被告催促其恢复施工均被拒绝,因此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不在被告。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方,按约定完成工程量是其责任,原告自行停止施工导致工期延长和施工材料价格上涨,不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邻水县法院法官介绍说

本案涉及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合同解除权一般限于守约方享有,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虽然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当合同已经陷入僵局,且守约方迟迟不履行法定解除权时,就应当赋予违约方提起解除合同之诉的权利。这种权利仅是程序权利而非实体权利。
在实体权利处理上,只有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而守约方又不行使解除权;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平,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而守约方又不行使解除权时,人民法院才能支持违约方的解除合同请求。

就本案而言,原告盛锋公司停工的原因是其与第三方发生纠纷而并非业主方的原因。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盛锋公司合同期待利益落空,系盛锋公司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种不利后果当然不应由守约的交通公司来承担。否则就违背了“当事人不得因违法、违约的行为不当获益”的基本裁判理念和底线,将发生道德风险。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