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一市民水库钓鱼触高压线全身起火被烧伤 法院这样判

  
2021-08-28 12:04:4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水库钓鱼触碰到高压线全身起火被严重烧伤,入院后病情严重不久离世, 8月28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获悉, 法院判定被告广安某公司承担无过错20%责任,钓鱼竿触碰到高压电线,导致触电身亡钓鱼人自行承担80%责任。广安某公司向家属王某秀、李某碧赔偿因陈某会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7237.02元。

现场:水库钓鱼触电全身起火被烧伤

2019年10月30日下午,陈某会到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村玉河水库钓鱼。玉河水库养鱼承包人王静一直按钓起来的鱼10元一斤收费,若放回水库则不收费。

当天下午5点多,陈某会在水库大坝移动钓鱼竿时,钓鱼竿触碰到广安某公司的110KV卫圆线18#-19#杆导线触电全身起火受烧伤,随后被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

医院诊断为,电击伤全身多处伤,陈某会于2020年2月5日死亡。

在法庭上,陈某会家属王某秀、李某碧请求法院判决广安某公司赔偿亲人陈某会因触电和医疗受害的医疗费182000元、死亡赔偿金328540元等以上共计660619.28元;要求被告广安某公司、王某静、观塘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事发区域设有警示牌提醒

法庭上,广安某公司称陈某会出事时间与死亡时间相距时间较长,不清楚其死亡原因;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涉案线路属于高压电,损害后果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死者陈某会系成年人,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对钓鱼可能出现触电持放任态度,且被告广安某公司在事发区域设有非常明显的警示牌,案涉高压电线的对地距离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广安某公司认为尽到了应有的责任,死者陈某会明知电力设施保护区禁止钓鱼仍执意在事发区域钓鱼导致事故发生,应属故意行为。

判定:高压线管理者担责20%

法院查明,事发地案涉高压线路对地高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下午2时组织双方在事发地点对案涉高压线对地高度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为8.3米,法院确认案涉高压电线在事发时的对地距离为7.54米。 

广安某公司提交的警示牌照片,认定广安某公司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法院认定因陈某会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82,811.12元,死亡赔偿金293,400元,丧葬费32,358元等共计586,185.12元。

法院认为,该案系触电致人死亡。案涉电路电压为110KV,属高压电线路,法院认定广安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2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死者陈某会作为成年人,对钓鱼周边环境应进行足够的观察、了解,死者陈某会忽视常识,对设立在鱼塘旁边的警示标识于不顾,将自己置于危险的环境中,并在钓鱼过程中疏忽大意,使钓鱼竿触碰到上方高压电线,导致触电身亡,其自身存在过错,本院认定死者陈某会自行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

法院判决,广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太秀、李文碧赔偿因陈亚会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7,237.02元;

说法:远离高压线远离危险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杨洁律师认为,该案也给钓鱼爱好者提了个醒,首先垂钓时应对钓鱼周边环境进行足够的观察、了解,对可能造成自身的安全及存在的危险应引起高度重视。现在的钓鱼竿虽是碳素材料制成的,但在垂钓过程中由于沾水后也会临时变成导体。垂钓者在移动垂钓位置或甩掷鱼钩时,鱼竿不小心碰上高压电线,高压电流将迅速通过鱼竿传导至钓鱼者的身体,轻则造成烧伤,重则当场身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之规定,电力公司也应提醒高压电力线附近群众注意人身安全,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发放用电安全宣传单等,引导人民群众形成高压电力线路对人身安全存在危险应当远离、不在高线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等常识,从源头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编辑:曾燕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