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遭遗弃 法院撤销亲生父亲监护权 为孩子重新找家

  
2021-06-01 15:39:46
     

王鑫 李征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文/图

1岁时母亲离家出走,2岁时被父亲断了抚养费,小田(化名)从出生起便命运坎坷……今日是“六一”儿童节,今日上午,蒲江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小田的生父袁某某的监护权。

记者了解到,这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今日正式实施后,全国首例撤销监护权公益诉讼案。


父母生而不养

孩子被送往学堂寄养

2012年,家住蒲江县的袁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女子,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袁某某将该女子带回家中同居生活。其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3年2月,该女子冒用名为“李畅”的身份信息在蒲江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名男婴,取名小田(化名)。该女子和袁某某共同抚养小田至1岁左右,该女子便悄然离去,从此杳无音信,袁某某始终无法联系上她。没过多久,袁某某将1岁半的小田送至位于蒲江县的刘老师开办的学堂寄养,并预付了3个月生活费,自己则踏上了异地打工路。

次年,袁某某来学堂探望过小田两次,之后就再也没有来探望、关心过小田,甚至连生活费都没再给过一分钱。后来,刘老师多次联系袁某某,沟通关于小田的抚养和教育问题,袁某某却说:“我一直在外头打工,挣不了什么钱,工资还不够养活自己……”

由于袁某某也是一名孤儿,家中没有任何亲属,刘老师只能将小田当做自己的孩子来养。转眼,小田到了该上小学的年纪,却因没有户口无法入学,所幸在该县公安、检察、民政等部门和村(社区)的帮助下,小田取得了户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正常上学,而刘老师也成了他童年时期唯一的家长。

在学校里,部分同学因为小田的身世问题对他进行嘲笑。为了让小田真正找到家的归属感,蒲江县检察院援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支持起诉,由民政部门申请法院撤销小田父亲的监护权。

法院当庭宣判

撤销亲生父亲监护权

今年5月14日,蒲江县民政局正式向蒲江县法院提起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公益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袁某某对小田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县民政局为小田的监护人。

今日上午,蒲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多名证人以袁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出庭作证。被申请人袁某某也当庭认可自己对小田未尽到监护人职责,他表示:“我目前无能力照顾养育小田。”随后,法院当庭判决:撤销袁某某对小田的监护权,指定蒲江县民政局为小田的监护人。

正值“六一”儿童节,庭审结束后,该案承办法官、蒲江县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黄晓军等人来到小田就读的小学探望,并给小田送去了一些学习用品,叮嘱他要好好学习,做对社会有用的人,也祝他节日快乐。已经8岁多的小田说,刘老师不仅教他学习、劳动,还教会了他做一个有礼貌的人,现在的生活学习非常愉快,自己会好好读书,以后要为社会做贡献。

办完此案,黄晓军感触颇深,他说,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应为子女提供温馨的家庭环境,但有的父母却生而不养,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如果继续由他们行使监护权,将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据了解,接下来,蒲江县法院也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持续做好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及时发挥司法防线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名词解释: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职责。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以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而我国刑法也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