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去年共受理环资案件1600余件

  
2021-06-04 15:33:2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6月3日,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成都中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环资典型案例。记者获悉,2020年,成都两级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案件1600余件,整体呈现出案件地域特点突出、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环境公益诉讼增长三个特点。

据成都中院情况通报,全市法院所受涉环境资源案件中,刑事案件的分布呈现较为明显的自然资源地域性特征,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东部,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南部。刑事案件中污染环境罪、破坏植物资源类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同比下降,而涉及野生动物类犯罪有所上升。民事案件中涉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及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的数量有所增长。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则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为主,反映出环保执法部门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2020年,成都两级法院受理环资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20件,涉及被告人54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件,其中2件达成调解协议自动履行,而裁判结果也从以往的以金钱赔偿为主,转变为以实施生态修复为主。

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成都法院将会持续探索生态司法保护尤其是长江流域、成德眉资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新机制,在崇州市街子镇味江河、崇阳镇西河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持续探索跨区域环资司法合作模式,实质化运行岷江、沱江流域司法协作框架协议。

案例一

漏油5吨致水污染协议赔偿后司法确认

2020年3月14日,彭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购置15吨柴油,准备为疫情期间复产复工车辆加油。当天,该公司工人实施卸油作业时发现柴油罐与加油机连接管路弯头处(柴油泄漏点)脱落,泄漏的柴油共计5.67吨,导致人民渠(成都、德阳段)水质异常,影响什邡市、德阳市部分城区饮用水正常供应。

经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0余万元,其中污染处置费为17余万元,财产损害为15余万元,无人身损害。

2020年7月22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磋商,达成由该公司支付赔偿金30余万元的一致意见,8月17日,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彭州市生态环境局、彭州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德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磋商。

2020年9月16日,成都中院于收到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该公司关于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民事裁定,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该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四川省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成都属于民商事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通过该案的审理,成都中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对经检察院、相关科研机构等机构参与组成的磋商小组进行磋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创新司法确认调解组织,推动司法确认工作的能动发展。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是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建立健全的有效举措,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案例二

顶风作案非法捕捞渔友二人均被判刑

2020年4月,崇州市民王某某、雷某某携带工具,采取电瓶连接逆变器的方式捕鱼,被群众举报后,公安民警和当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将其挡获,查扣捕鱼工具和渔获物,经称量,二人捕获鱼类5个品种共计1900余克。

经四川省水产学校认定,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为1.8万余元。随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某、雷某某承担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1.8万余元,以及渔业资源损失价值鉴定服务费5000元,并判令二人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最后,崇州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1.8万余元,用于本市境内流域的水产品资源修复或水环境治理,给付人民检察院已支付的鉴定费50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天然水域,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加强“舌尖上的禁捕”源头治理。拓展被告人参与生态修复方式,创新性的引导被告人与公益组织签订社会实践活动协议,根据被告人从事公益活动情况,并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注重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审理后,崇州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判决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于水产品修复,根据水域特点和水生物环境,立足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制作科学合理、专业的增殖放流方案。

案例三

谁污染了我的鱼塘?侵权责任谁来举证?

周某某承包鱼塘养殖鱼,与徐某某养殖鸭子的养殖场相邻,2019年,周某某鱼塘内的鱼大片死亡。当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徐某某租用的养鸭场排放养殖废水情况,对路面进行开挖,未发现粪水地下渗透的情况,经称量,死鱼共计5800斤。当日,环境监测站对从周某某鱼塘内采集的2份水样进行监测分析,出具《监测报告》显示水样多种污染物超标。周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排除污染并赔偿养殖鱼死亡的经济损失费6万余元。

邛崃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徐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成都法院向当地生态环境局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进一步调查本案是否有污染环境的情形存在等问题,并就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中侵权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论证,最终认定案涉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污染者是否实施污染行为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初步联系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方承担,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侵权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的关键,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一直在探索,司法实践中关于环境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及相关因果关系的认定,尚无具体法律适用标准,《民法典》亦未予以明确。

本案系周某某认为徐某某的鸭场粪池渗漏养殖废水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理中,梳理了环境侵权纠纷中侵权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认为案涉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污染者是否实施污染行为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的举证责任由被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举证困难,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广泛性等问题,成都法院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和联动,经函询相关部门后进一步准确、合理的认定了案件审理涉及的环境损害事实等问题。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