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 判刑!再投放五万尾鱼苗放回江河

  
2021-06-07 10:41:58
     

彭文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6月3日9时许,一场别开生面的庭审在沱江之滨的自贡市诉源治理诉讼服务站——富顺县赵化镇莲花村村委进行,富顺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公开审理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法台上端坐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这是自贡全市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巡回审判环境资源案件,当日,沿岸部分村民代表参与了庭审的旁听。



今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富顺县琵琶镇沱江河边,使用手网进行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挡获,现场查获李某某捕获的鲤鱼、鲫鱼和乌鳢等共计20.1公斤。经鉴定,李某某捕鱼地点属于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水域,系禁渔区;其捕获的鱼类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且多数怀卵,本次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为4956元。

4月25日,富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价值4956元的鱼苗投放入沱江河。

开庭前,富顺县法院环资审判庭针对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专程前往渔政部门,咨询了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论证,最终确定由被告人在专业鱼种场购买经渔政部门许可的种类鱼苗投放沱江河的方案。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在开庭前主动购买了准备投放沱江河的鱼苗5万余尾。富顺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认定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渔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监督及合议庭见证下,被告人李某某将5万余尾鱼苗投放入沱江河,用行动修复水产环境资源。

案子宣判了,该案审判长并没有宣布退庭,而是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向旁听群众宣传了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树立起人人保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意识。

据悉,在世界环境日前夕,富顺县法院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积极开展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集中公开审判了一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其中,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700元。

富顺县法院负责人表示,将紧密依托落户赵化镇莲花村的自贡市诉源治理诉讼服务站,在环境资源类纠纷前端治理、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传、环境资源跨区域司法协作和跨区域联调联动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