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06-23 16:56:5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

6月23日下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毒品犯罪案件五例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张成江、黄强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成江,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1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强,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易小英,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左右,被告人黄强在四川省达州市多次向程远(已另案判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成江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向被告人向海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600克。同年5月1日左右,张成江、黄强商议共同出资前往广东省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达州市贩卖。同月2日,张成江电话联系广东上家卓泽锋(已另案判刑)约购毒品。6日,张成江、黄强和被告人易小英(黄强前妻)从达州市来到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以易小英名义登记入住惠东金都大酒店。当晚,张成江、黄强与卓泽锋商定,以17万元购买十“条”(公斤)甲基苯丙胺,次日在酒店附近交易。7日上午,张成江出资9万元左右,黄强出资8万元向卓泽锋购买了毒品。张成江、黄强拿到毒品后,让易小英携带毒品乘坐长途客车返回,张成江、黄强当晚则乘坐飞机返回达州市。8日14时许,张成江、黄强在达渝高速公路大竹庙坝出口接易小英时被抓获,易小英下车后亦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易小英携带的旅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袋,共计10020克。经鉴定,含量为74.3%。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成江、黄强、易小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购买、运输、销售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张成江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620克,黄强、易小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20克。张成江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且在与黄强共同犯罪中积极联络上家购毒,决定购毒数量,作用更为突出,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成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强、易小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达州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已依法对罪犯张成江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程浩、赵超贩卖毒品、招摇撞骗案---知法犯法,利用辅警身份进行毒品犯罪

被告人程浩,男,生于1993年1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人赵超,男,生于1987年11月11日,汉族,中专文化。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浩、赵超在案发前系达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辅警,程浩具体职责为协助达州市某区公安机关民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行治安巡逻、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赵超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民警开展接处警、矛盾纠纷化解、刑事行政案件辅助办理,配合协助民警看守、押送嫌疑人等工作。二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利用辅警身份私藏毒品,向吸毒人员张某梅、谢某贩卖。二被告人在工作中还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向吸毒人员张某梅表示,可以利用职权给予关照等,骗取张某梅人民币共计3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浩、赵超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利用辅警身份私藏毒品并进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程浩、赵超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人民警察进行诈骗,其行为均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从重处罚。据此,分别以贩卖毒品罪、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程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赵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被告人周崇军、周崇书等人贩卖毒品案---兄妹三人齐贩毒,同庭受审同坐牢

被告人周崇军,男,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人周崇书,女,生于1970年9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人周崇伟,男,生于1972年9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崇军、周崇伟、周崇书系同胞三兄妹。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周崇军、周崇书多次向吸毒人员吴某、王某、王某婷、李某倩、孙某、黎某等人贩卖毒品。2019年3月14日至19日期间,周崇军、周崇书筹集资金,由被告人周崇伟在四川成都市与陈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同月19日,陈某某前往中通快递公司成都小南街分部,将一坦克玩具打包后邮寄到万源市太平镇“三星宾馆”,收件人为“周先生”。2019年3月21日14时许,周崇军从周崇伟处得知包裹已经邮到“三星宾馆”后,即前去领取,当行至万源市太平镇河街与碳梁子巷交叉口时,被布控的万源民警抓获,从收取的快递包裹内的玩具坦克包装盒内查获两包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47.89克、48.57克;从香烟盒内查获一小包0.49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崇军、周崇书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崇伟明知周崇军、周崇书贩卖毒品,积极为其购买,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崇军、周崇书、周崇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财产刑。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被告人王永五运输毒品案---利用体内携毒、交通工具运输毒品

被告人王永五,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永五携带毒品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客站附近租乘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准备将毒品运送到陕西省西安市。李某将王永五运送到G65(包茂)高速公路达州服务区后,王永五又继续乘坐高红江驾驶的陕E-B6686大货车。同日11时30分许,在达陕高速公路巴山收费站时王永五被万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永五身上查获16粒毒品疑似物;随后又查获王永五分五次从体内排出的30粒毒品疑似物。上述被查获的46粒毒品疑似物净重266.21克,均检出海洛因。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五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266.21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永五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被告人余海生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利用门诊治疗之机,储存贩卖美沙酮溶液

被告人余海生,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海生系吸毒人员,利用每次前往某县美沙酮门诊治疗之机,采用不全部吞服美沙酮溶液的方式,将包在嘴里的部分美沙酮溶液吐在准备好的矿泉水瓶内,储存后伺机贩卖。2020年3月30日,余海生从达州市宣汉县乘车来到达州市通川区黄龙寺农贸市场,被巡逻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美沙酮口服溶液的矿泉水瓶一瓶,净重333.73克。经鉴定,含美沙酮成分。后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8月11日,吸毒人员何明某与被告人余海生约定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一瓶美沙酮溶液。当天11时许,两人在某区酒店大厅内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何明某处查获含美沙酮成分的美沙酮溶液一瓶,净重356.81克,从余海生处查获人民币68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海生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余海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对余海生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宣判后,余海生表示不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